卷六 俭约第十八(凡八章)
书名:贞观政要    作者: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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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自古帝王凡有兴造,必须贵顺物情。昔大禹凿
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极广,而无怨讟者,物情所欲,而众所共有故也。始皇营
建宫室,而人多谤议者,为徇其私欲,不与众共故也。朕今欲造一殿,材木已具,
远想秦皇之事,遂不复作也。古人云:‘不作无益害有益。’‘不见可欲,使民
心不乱。’固知见可欲,其心必乱矣。至如雕镂器物,珠玉服玩,若恣其骄奢,
则危亡之期可立待也。自王公已下,第宅、车服、婚嫁、丧葬,准品秩不合服用
者,宜一切禁断。”由是二十年间,风俗简朴,衣无锦绣,财帛富饶,无饥寒之
弊。
贞观二年,公卿奏曰:“依《礼》,季夏之月,可以居台榭,今夏暑未退,
秋霖方始,宫中卑湿,请营一阁以居之。”太宗曰:“朕有气疾,岂宜下湿?若
遂来请,糜费良多。昔汉文将起露台,而惜十家之产,朕德不逮于汉帝,而所费
过之,岂为人父母之道也?”固请至于再三,竟不许。
贞观四年,太宗谓侍臣曰:“崇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
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劳弊。孔子云:‘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
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劳弊之事,诚不可施於百姓。朕尊为帝王,富
有四海,每事由己,诚能自节,若百姓不欲,必能顺其情也。”魏徵曰:“陛下
本怜百姓,每节己以顺人。臣闻:‘以欲从人者昌,以人乐己者亡。’隋炀帝志
在无厌,惟好奢侈,所司每有供奉营造,小不称意,则有峻罚严刑。上之所好,
下必有甚,竞为无限,遂至灭亡,此非书籍所传,亦陛下目所亲见。为其无道,
故天命陛下代之。陛下若以为足,今日不啻足矣。若以为不足,更万倍过此亦不
足。”太宗曰:“公所奏对甚善!非公,朕安得闻此言?”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侍臣曰:“朕近读刘聪传,聪将为刘后起<皇鸟>仪殿,廷
尉陈元达切谏,聪大怒,命斩之。刘后手疏启请,辞情甚切,聪怒乃解,而甚愧
之。人之读书,欲广闻见以自益耳,朕见此事,可以为深诫。比者欲造一殿,仍
构重阁,今於蓝田采木,并已备具。远想聪事,斯作遂止。”
贞观十一年,诏曰:“朕闻死者终也,欲物之反真也;葬者藏也,欲令人之
不得见也。上古垂风,未闻於封树;后世贻则,乃备於棺椁。讥僣侈者,非爱其
厚费;美俭薄者,实贵其无危。是以唐尧,圣帝也,谷林有通树之说;秦穆,明
君也,橐泉无丘陇之处。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坟;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隐。
斯皆怀无穷之虑,成独决之明,乃便体於九泉,非徇名於百代也。洎乎阖闾违礼,
珠玉为凫雁;始皇无度,水银为江海;季孙擅鲁,敛以玙璠;桓魋专宋,葬以石
椁;莫不因多藏以速祸,由有利而招辱。玄庐既发,致焚如於夜台;黄肠再开,
同暴骸於中野。详思曩事,岂不悲哉!由此观之,奢侈者可以为戒,节俭者可以
为师矣。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战惕。虽送往之典,详诸
仪制,失礼之禁,着在刑书,而勋戚之家多流通於习俗,闾阎之内或侈靡而伤风,
以厚葬为奉终,以高坟为行孝,遂使衣衾棺椁,极雕刻之华,灵輀冥器,穷金
玉之饰。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贫者破资产而不逮,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
深,宜为惩革。其王公已下,爰及黎庶,自今已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
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在京五品已上及勋戚家,仍录奏闻。”
岑文本为中书令,宅卑湿,无帷帐之饰,有劝其营产业者,文本叹曰:“吾
本汉南一布衣耳,竟无汗马之劳,徒以文墨,致位中书令,斯亦极矣。荷俸禄之
重,为惧已多,更得言产业乎?”言者叹息而退。
户部尚书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无所,令有司特为之造庙。
温彦博为尚书右仆射,家贫无正寝,及薨,殡於旁室。太宗闻而嗟叹,遽命
所司为造,当厚加赙赠。
魏徵宅内,先无正堂,及遇疾,太宗时欲造小殿,而辍其材为徵营构,五日
而就。遣中使赍素褥布被而赐之,以遂其所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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