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职官五
○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
都水监 司天监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
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
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直官二人,
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
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
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
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
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
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
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
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
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於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
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
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
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
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
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
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
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
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
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
部同着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佑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
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
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旧条,
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
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
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
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
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
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
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
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
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
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
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
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
字,分两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
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
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
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
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
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
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
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
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
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
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
共减五人。)
鸿胪寺 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
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
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
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
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若崇义公
承袭,则辨其嫡庶,具名上尚书省。其周嵩、庆、懿陵庙,命官以时致享,若凶
仪之节,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丧纪而诏奠临赙赠之制。礼仪成服,则卿掌
赞导之仪,葬则预戒有司具卤簿仪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
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礼宾院,
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
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
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
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
补授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已上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鸿胪不
置,并入礼部。
司农寺 旧置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选人充。掌
供藉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与平粜、利农之事。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分储委积之政
令,总苑囿库务之事而谨其出纳,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京都官吏录廪,辨
其精粗而为之等;诸路岁运至京师,遣官阅其名色而分纳于仓庚,藁秸则归诸场,
岁具封桩、月具见存之数奏闻;给兵食则进呈粮样,因出纳而受赂刻取者,严
其禁;有负欠者,计其亏数上于仓部。凡诸路奏雨雪之阙与过多者皆籍之。凡苑
囿行幸排比及荐飨进御、颁赐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办具。造麹蘖、储薪炭以待
给用。天子亲耕藉田,有事于先农,则卿奉耒耜,少卿率属及庶人以终千亩。分
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宁二年,置制置条例司,立常平敛散法,遣诸路提举官推行之。三年
五月,诏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财,以常平新法付司农寺,增置丞、簿,而农田水利、
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初以太子中允吕惠卿判司农寺,改同判寺胡宗
愈为兼判。四年,以御史知杂邓绾判寺,曾布同判,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课绩,田
寺考校升绌,管干官令提举司保明,计功赏之。六年,以司农间遣属官出视诸路,
力有不给,乃置干当公事官,以叶康直等四人为之。七年,本寺言:“所主行农
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尽,官吏推行多违法意,欲榜谕官私,使人陈
述,有司违法,从寺按察。”九年,以干当公事官所至辄用喜怒,罢之,从熊本
请也。元丰四年,减丞一,主簿三。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司农事旧职务悉归
户部右曹。
元佑三年,诏司农寺置长、贰。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八年,复置提辖
修仓所;绍圣元年,诏罢官属,以其事归将作监。四年,罢主簿,添丞一员。
政和六年,浙西诸州各置排岸一员,从两浙运副应安道请也。所隶官属凡五
十,仓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凡纲运受纳及封
桩支用,月具数以报司农。草场十有二,掌受京畿刍秸,以给牧监饲秣。排岸司
四,掌水运纲船输纳雇直之事。园苑四:玉津、瑞圣、宜春、琼林苑,掌种植蔬
莳以待供进,修饬亭宇以备游幸宴设。下卸司,掌受纳纲运。都麹院,掌造麹,
以供内酒库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水磨务,掌水硙磨麦,以供尚食及内外
之用。内柴炭库,掌诸薪炭,以给宫城及宿卫班直军士薪炭席荐之物。炭场,掌
储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罢司农寺,以事务并隶仓部。绍兴三年,复置丞二员。凡有合行
事务,申户部施行。四年,复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复置簿。隆兴元年,并
省主簿一员。明年,诏如旧制。乾道三年,诏粮纲有欠,从本寺断遣监纳,情理
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五,南北省仓、草料场、和籴场隶焉。监仓官分上、中、
下界,司其出纳。诸场皆置监官。外有监门官,交量则有检察斛面官,纲运下卸
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丰储仓所,置监官二员,监门官一员。初,绍
兴以上供米馀数,桩管别廪,以为水旱之助,后又增广收籴,淳熙间,命右司
为之提领,后以属检正,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别置赤历,提领官结押,不许
衮同司农寺收支经常米数。凡外州军起到桩管米,从司农寺差官盘量,据纳到
数报本所桩管。监官、监门官遇考任满,所属批书外,仍于本所批书,视其有
无欠折,以定其功过。在外,则镇江、建康置仓焉。
太府寺 旧置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
凡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奉给,时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
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国财
货之政令,及库藏、出纳、商税、平淮、贸易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
四方贡赋之输于京师者,辨其名物,视其多寡,别而受之。储于内藏者,以待非
常之用;颁于左藏者,以供经常之费。凡官吏、军兵奉禄赐予,以法式颁之,先
给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
昼,乃听除之。若春秋授军衣,则前期进样,定其颁日,畿内将校营兵支请,月
具其数以闻。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货之不售者,平其价
鬻于平淮,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各从其抵。岁以香、
茶、盐钞募人入豆谷实边。即京都阙用物,预报度支。凡课入,以盈亏定课最、
行赏罚。大祀,晨裸则卿置币,奠玉则入陈玉帛,馀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
六十有五。
元佑初,以仓部郎官印发文钞,三年,复归本寺。又诏太府置长、贰。五年,
令长贰每月分巡所辖库务。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员。三年,改市易案为平淮,其
市易务亦如之。崇宁中,置药局七所,添丞一员点检。宣和三年减罢。靖康元年,
诏内外官司局所依熙宁法,钱物并纳左藏库,凡省一百五所。又诏户部、太府寺
长贰当职官及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方许支给,从户部尚书梅执
礼之请也。
所隶官司二十有五:左藏东西库,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给
官吏、军兵奉禄赐予。旧分南北两库,政和六年修建新库,以东西库为名。西京、
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库、内藏库,掌受岁计之馀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奉宸库,
掌供内庭,凡金玉、珠宝、良化贿藏焉。祗候库,掌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
传诏颁给及殿庭赐予。元丰库,掌受诸路积剩及常平钱物,凡封桩者皆入焉。
(神宗常愤契丹倔强,慨然有恢复幽燕之志,聚金帛内帑,自制四言诗一章,曰:
“五季失国,猃狁孔炽。艺祖造邦,思有惩艾。爰设内府,基以募士,曾孙保之,
敢忘阙志。”每库以诗一字目之,储积皆满。又别置库,赋诗二十字,分揭于库,
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遗业,顾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微宗朝,又有崇
宁库、大观库。)布库,掌受诸道输纳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给用。茶库,掌受
江、浙、荆湖、建、剑茶茗,以给翰林诸司及赏赉、出鬻。杂物库,掌受内外杂
输之物,以备支用。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奉料,
以卷淮给。审计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驱磨。都商税务,掌收京城商旅之
算,以输于左藏。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掌舟船木筏之征。都提举市易司,
掌提点贸易货物,其上下界及诸州市易务、杂买务、杂卖场皆隶焉。市易上界,
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直。市易下界,掌飞钱
给券,以通边籴。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杂卖场,
掌受内外币馀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淮折支用。榷货务,掌折博斛斗、金帛之
属。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抵当所,掌以官钱听民质取而济其缓急。
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店宅务,掌管官屋及邸店,计置
出僦及修造之事。石炭场,掌受纳出卖石炭。香药库,掌出纳外国贡献及市舶香
药、宝石之事。
建炎诏罢太府寺,以其所掌职务拨隶金部。绍兴元年,复以章亿守太府寺丞,
措置印给茶盐钞引,续添置丞二员。四年,复置卿、少各一员。十年,复置主簿。
十一年,诏交引库书押钞引寺丞两员。遇合推赏。各与减磨勘二年。寻诏三丞一
体行之。隆兴元年,并省主簿一员,明年如旧制,设案七,以序次分管。监交案,
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中兴后,所隶惟有粮料院、审计司、左藏
东西库、交引库、祗候库、和剂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左藏南库,(系桩)
管御前激赏库改。以侍从官提领,又置提辖检察官一员,编估局、打套局,(二
局系拣选市舶香药杂物等第,会其直以待贸易。)寄桩库,掌发卖香药、匹帛,
拘其直归于左藏南库。置监官提领二人。
国子监 旧置判监事二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凡监事皆总之。直讲八人,
以京官、选人充,掌以经术教授诸生,(旧以讲书为名,无定员。淳化五年,判
监李至奏为直讲,以京朝官充。其后,又有讲书、说书之名,并以幕职、州县官
充。其熟于讲说而秩满者,稍迁京官。皇佑中,始以八人为额,每员各专一经,
并选择进士并《九经》及第之人,相参荐举。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选人充,掌钱
谷出纳之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选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纳。(旧制,祭酒
阙,始置判监事。)监生无定员。(并有荫及京畿人,初隶监授业,后补监生;
或随属游官,以久离本贯,不克赴乡荐,而文艺可称,亦许隶补试。广文教进士,
太学教《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律学馆教明律,馀不常
置。)
元丰官制行,始置察酒、司业、丞、主簿各一人,太学博士十人,(旧系国
子监直讲,元丰三年,诏改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
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 掌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
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三舍。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以试补中者充外舍。齐
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
学录,次学正,次博士,然后考于长贰。岁终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试,视其校
定之数,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公试,初场以经
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
等,取旨命官;一优一平为中,以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以俟省试。唯
国子生不预考选。凡课试、升黜、教导之事,长、贰皆总焉。车驾幸学,则率官
属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官属
诸生共荐献之礼。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
博士,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正、录,掌举行学规,
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考校训导如博士之职。职事学录五人,掌与
正、录通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
几察出入。凡八十齐,齐置长、谕各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齐规
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着于籍。武学博士、学谕各二人,掌以兵书、弓马、
武艺训诱学者。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
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长二人,掌充齿位、纠不如仪者。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
氏,纠程课不逮者。
熙宁初,诏用经术取士,广阔{<1111>黄}舍。分为三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
人。隶籍有数,给食有等,库书有官,治疾有医。分案八,置吏十。元丰三年,
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以所业进呈。五年,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阙即差
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奉法。八年,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元佑元年,诏太学每岁公试,以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左司谏王
严叟言:“太学生补中人,乞并许应举,罢一年之限。”诏国子监立法。又诏给
事中孙觉、秘书少监顾临、崇政殿说书程颐、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条例。
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员,二年,增司业一员。又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
人充。三年,诏国子监置长贰。四年,诏太学正、录依熙宁法,选上舍生充,阙
则以内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无叩问师资之益,学官不以
训导为己任,补试伺察不严,有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闻,本部言:“生员
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纳齐课于讲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隶
齐,询考生员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
绍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试、免
解试之制。夫旧法欲行,必先严考察。请自今太学长贰、博士、正录,选学行纯
备、从所推服者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差职掌长谕改正如
元丰旧制。”从之。又诏:“内外学官非制科、进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罢。”
又诏:“太学正、录依元丰旧制,各置五人。”又诏:“太学三舍生并依元丰学
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左司谏翟思言:“元丰《太学令》训迪纠禁亦具
矣,今追复经义取士,乞令有司看详,依旧颁行。”诏送国子监,又诏:“内外
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
司皆许荐举。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
员考试,乞朝廷更差官五员参考。”从之。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
毋过四十人。三年,复置《春秋》博士。(崇宁元年省罢。)
(宁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
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合试仍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
试中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余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
升之太学。其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
职事人系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齐长、齐谕各一人。外舍生
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来贡试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
内舍以六百人为额。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置齐一百,讲堂
四,每齐三十人。太学自讼齐移于外学。诸路贡士并入外学,候依法考选校试合
格,升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见为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学,候外学成日取旨。
外学并依太学敕、令、格、式。”从之。二年,罢《春秋》博士。三年,诏辟雍
置司成、司业各一员。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
生,在王城之内,内上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国子有祭酒、
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行厘正。”改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
内外学事,凡学之事,皆许专达。仍立学官谒禁。
大观元年,置国子博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太学、辟雍博士共置二十
员,国子、太学每经一员,辟雍二员。从薛昂之请也。三年,诏诸路赡学馀钱并
起发充在京学事支用。四年,诏省国子、辟雍博士五员,太学命官学录一员,辟
雍二员,国子命官正、录及命官直学、国子监书库官等官,并省罢,依绍圣格,
毋用誊录。政和元年,诏两学博士、正、录依旧制选试,朝廷除授。七年,新提
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崇宁初,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
以处上舍、内舍。由州、郡而贡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
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学,无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内舍人日增,
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及小学生,人数已我,居处迫隘,乞以外舍生有无校定,
并居辟雍,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八年,诏两博士、正、录并诸州教
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吏部具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
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
内舍生,或曾充经论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
注正、录,即人多阙少,原注诸州教授者听。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
学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宫及养士去处,依元丰旧制。太学生并拨填旧额,辟雍正
额入太学者,拨入额外,依旧制遇填阙。诸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
试。辟雍官属并罢。又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正、录。七年,臣僚言:
“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席未暖而代者已至当从正、录第进。新
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靖康元年,谏议大夫冯澥言:“朝廷罢元佑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
经》之旨,其说是者取之,今学校或主一偏之说,执一偏之见,愿诏有司考校,
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又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未几,诏复养生徒,置博士。绍兴十二年,
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三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佑、绍圣监
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齐。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
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
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
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
相承不改。
武学 庆历三年,诏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阮逸为教授。八月,罢武学,以
议者言“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预等,岂专学系、吴”故也。熙宁五年,枢
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弛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
王庙置学。元丰官制行,改教授为博士,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
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学者。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
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预高选弃,其学谕差武学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
身者。
宗学 元丰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学,诏从之,既而中辍,建中靖国元年复
置。崇宁初,立月书、季考法。南渡初,建学。嘉定更新置四齐,后再增三齐。
宗学博士,旧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将为皇侄等置师傅,执政
谓环卫之官非新王比,当有降,乃以教授为名。咸平初,遂命诸王府官分兼南、
北宅教授。南宫者,太祖、太宗诸王之子孙处之,所谓睦亲宅也。崇宁五年,又
改称某王宫宗子博士,位国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乱,宗学遂废。绍兴四年,始复
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喜定九年十二月,始复置宗学,改教授
为博士,又置宗学谕一员,并隶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国子正之上,奉
给、赏典依国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远者皆得就学。旋有旨复存诸王宫大小
学授一员。
书库官 淳化五年,判国子监李志言:“国子监旧有印书钱物所,名为近俗,
乞改为国子监书库官。”始置书库监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经史群书,以备朝廷
宣索赐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元丰三年省。中兴后,并国子监入礼
部。绍兴十三年,复置一员;三十一年,罢。隆兴初,诏主簿兼书库。乾道七年,
复置一员。
少府监 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充。凡进御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
工巧之事,分隶文思院、后苑造作所,本监但掌造门戟、神衣、旌节,郊庙诸坛
祭玉、法物,铸牌印诸记,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则供祭器、爵、瓒、
照烛。
元丰官制行,始置监、少监、丞、主簿各一人。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监
为之贰,丞参领之。凡乘舆服御、宝册、符印、旌节、度量权衡之制,与夫祭祀、
朝会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
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齿革、胶
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当损益,则审其可否,议定以闻。少府所掌,
旧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则监自亲之。
熙宁中,已厘归有司,官制行,皆复旧。元丰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
界诸作工料条格,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乞委官检照前后料例功限,编为定
式。”从之。又诏:“文思监官除内侍外,令工部、少府监同议选差。”崇宁三
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二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干
当官并罢。”
分案四,置吏八。所隶官属五:文思院,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采、
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凡器服之用。绫锦院,掌织纴锦绣,以
供乘舆凡服饰之用。染院,掌染丝枲币帛。裁造院,掌裁制服饰。文绣院,掌纂
绣,以供乘舆服御及宾客祭祀之用,(崇宁三年置,招绣工三百人。)
旧置南郊祭器库监官二人,太庙祭器法物库监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
各有专典。旌节官二人,铸印篆文官二人。诸州铸钱监监官各一人。以上并属少
府监。
将作监 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缮修隶
三司修造案,本监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版币之事。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监掌宫室、
城郭、桥梁、舟车营缮之事,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土木工匠板筑造作之政
令总焉。辨其才干器物之所须,乘时储积以待给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
蚤暮,均其劳逸作止之节。凡营造有计帐,则委官覆视,定其名数,验实以给之。
岁以二月治沟渠,通壅塞。乘舆行幸,则预戒有司洁除,均布黄道。凡出纳籍帐,
岁受而会之,上于工部。熙宁初,以嘉庆院为监,其官属职事,稽用旧典,已而
尽追复之。元佑七年,诏颁将作监修成《营造法式》八年,又诏本监营造检计毕,
长贰随事给限,丞、簿覆检。无符元年,三省言:“将作监主簿二员,乞将先到
任一员改充干当公事。候成资替罢。”从之。崇宁五年,诏将作监,应承受前后
特旨应副外,路并府、监修造差拨人工物料,遵执无丰条格,不得应副。宣和五
年,诏罢营缮所归将监。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隶官属十:修内司,掌宫城、太庙缮修之事。东
西八作司,掌京城内外缮修之事。竹木务,掌修诸路水运材植及抽算诸河商贩竹
木,以给内外营造之用。事材场,掌计度材物,前期朴斫,以给内外营造之用。
麦<麦肙>场,掌受京畿诸县夏租<麦肙><麦戈>,以给圬墁之用。窑务,掌陶为砖
瓦,以给缮营及瓶缶之器。丹粉所,掌烧变丹粉,以供绘饰。作坊物料库第三界,
掌储积材物,以备给用。退材场,掌受京城内外退弃材木,抡其长短有差,其曲
直中度者以给营造,馀备薪爨。帘箔场,掌抽算竹木、蒲苇,以供帘箔内外之用。
建炎三年,诏将作监并归工部。绍兴三年,复置丞,仍兼总少府之事。十年,
置主簿一员。十一年,诏依司农、太府寺,置长、贰一员。隆兴初,宫室无所营
缮,职务简省,百工器用属之文思院,以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馀官虚而不
除。乾道以后,人材甚多,监、少、丞、簿无阙,凡台省之久次与郡邑之有声者,
悉寄俓于此,自是号为储才之地,而营缮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责焉。
军器监 国初,戎器之职领于三司胃案,官无专职。熙宁六年,废胃案,乃
按唐令置监,以从官总判,元丰正名,始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监掌监督缮治兵器什物,以给军国之用,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利器以法式
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剑戟战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旬
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察。凡用胶漆、筋革、材物必以
时,课百工造作,劳逸必均,岁终阅其良否多寡之数,以诏赏罚。器成则进呈便
殿,俟阅试而颁其样式于诸道。即要会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从本监比较而进退
其官吏焉,元佑三年,省丞一员,绍圣中复置。政和三年,应御前军器监所颁降
军器样制,非长、贰当职官不得省阅,及传写漏泄,论以违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隶官属四:东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帜、戎帐、什
物,辨其名色,谨其缮作,以输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视精粗利钝
以为之赏罚。作坊物料库,掌收铁锡、羽箭、油漆之属。皮角场,掌收皮革、筋
角,以供作坊之用。南渡置御前军器所,建炎三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东西作
坊、都作院并入军器所。绍兴三年,复置丞一员,令工部相度合管职事归之。十
一年,诏复置长、贰各一员。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赵子厚守军器监,宗室为寺监
长、贰自此始。
隆兴初,诏置造军器,已有军器所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乾道五年,复
置少监及簿,六年,以少监韩玉往建康点检物马,以奉使军器少监为名。是年,
复置监一员。淳熙初元,诏戎器非进入毋辄出所,由是呈验浸省。二年,钱良臣
以少监总领淮东财赋;八年,沈拨复以监长长。诸监长贰自是始许总饷外带,然
二人实初兼版曹职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独以军器监总饷淮东。是后,戎所、作
坊已备官于下,宥府、起部并提纲于上,监居其间,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
都水监 旧隶三司河渠案,嘉佑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以员
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
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
于澶州,号曰外监。
元丰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
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领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浍写水,
以陂池潴水。凡江、河、淮、海所经郡邑,皆颁其禁令。视汴、洛水势涨涸增损
而调节之。凡河防谨其法禁,岁计茭揵之数,前期储积,以时颁用,各随其所
治地而任其责。兴役以后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毋过一月,若导水溉田及
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定其赏罚。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
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职莅事;即
干机速,非外丞所能治,则使者行视河渠事。
元丰八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先是,导洛入汴,专置堤岸司。至是,
亦归之有司。元佑四年,复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诏南、北外都水丞并以三年为
任。七年,方议回河东流,乃诏河北、京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点,各兼南、北外
都水事,绍圣元年罢。元符三年,诏罢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复
置。重和元年,工部尚书王诏言,乞选差曾任水官谙练者为南、北两外丞,从之。
宣和三年,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隶有: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
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
建炎三年,诏都水监置使者一员。绍兴九年,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
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十年,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
司天监 监 少监 丞 主簿 春官正 夏官正 中官正 秋官正 冬官正
灵台郎 保章正 挈壶正各一人。掌察天文祥异,钟鼓漏刻,写造历书,供诸
坛祀察告神名版位画日。监及少监阙,则置判监事二人。(以五官正充。)礼生
四人,历生四人,掌测验浑仪,同知算造三式。元丰官制行,罢司天监,立太史
局,隶秘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