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选举一(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始于《舜典》。司徒以
乡三物兴贤能,太宰以三岁计吏治,详于《周官》。两汉而下,选举之制不同,
归于得贤而已。考其大要,不过入仕则有贡举之科,服官则有铨选之格,任事则
有考课之法。然历代之议贡举者每曰:“取士以文艺,不若以德行。就文艺而参
酌之,赋论之浮华,不若经义之实学。”议铨选者每曰:“以年劳取人,可以绝
超躐,而不无贤愚同滞之叹;以荐举取人,可以拔俊杰,而不无巧佞捷进之弊。”
议考课者每曰:“拘吏文,则上下督察,浸成浇风;通誉望,则权贵请托,徒开
利路。”于是议论纷纭,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于进士、制科,其次则三学选补。铨法虽多,
而莫重于举削改官、磨勘转秩。考课虽密,而莫重于官给历纸,验考批书。其他
教官、武举、童子等试,以及遗逸奏荐、贵戚公卿任子亲属与远州流外诸选,委
曲琐细,咸有品式。其间变更不常,沿革迭见,而三百余年元臣硕辅,鸿博之儒,
清强之吏,皆自此出,得人为最盛焉。今辑旧史所录,胪为六门:一曰科目;二
曰学校试;三曰铨法;四曰补荫;五曰保任;六曰考课。烦简适中,隐括归类,
作《选举志》。
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举,而
进士得人为盛。神宗始罢诸科,而分经义、诗赋以取士,其后遵行,未之有改。
自仁宗命郡县建学,而熙宁以来,其法浸备,学校之设遍天下,而海内文治彬彬
矣。今以科目、学校之制,各着于篇。
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
《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
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凡进士,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
《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凡《九经》,帖书一百二十帖,
对墨义六十条。凡《五经》,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凡《三礼》,对墨义
九十条。凡《三传》,一百一十条,凡《开元礼》,凡《三史》,各对三百条。
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孝经》共十条,
《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
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
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校,而判官监之。试纸,长官印署面给之。
试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试经义,朱书通、否,监官、试官署名其下。进士文
卷,诸科义卷、帖由,并随解牒上之礼部。有笃废疾者不得贡。贡不应法及校试
不以实者,监官、试官停任。受赂,则论以枉法,长官奏裁。
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
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家
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以仲冬收纳,月终而
毕。将临试期,知举官先引问联保,与状佥同而定焉。凡就试,唯词赋者许持
《切韵》、《玉篇》,其挟书为奸,及口相受授者,发觉即黜之。凡诸州长吏举
送,必先稽其版藉,察其行为;乡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
举。故事,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荐所知之负艺者,号曰“公荐”。太祖
虑其因缘挟私,禁之。
自唐以来,所谓明经,不过帖书、墨义,观其记诵而已,故贱其科,而“不
通”者其罚特重。乾德元年,诏曰:“旧制,《九经》一举不第而止,非所以启
迪仕进之路也;自今依诸科许再试。”是年,诸州所荐士数益多,乃约周显德之
制,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纰缪”者殿五举,诸科初场十“不”
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不”并殿一举。殿举
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三年,陶谷子邴擢上第,帝曰:“谷不能训子,
安得登第?”乃诏:“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覆试之。”自
是,别命儒臣于中书覆试,合格乃赐第。时川蜀、荆湖内附,试数道所贡士,县
次往还续食。开宝三年,诏礼部阅贡士及十五举尝终场者,得一百六人,赐本科
出身。特奏名恩例,盖自此始。
五年,礼部奏合格进士、诸科凡二十八人,上亲召对讲武殿,而未及引试也。
明年,翰林学士李昉知贡举,取宋准以下十一人,而进士武济川、《三传》刘睿
材质最陋,对问失次,上黜之。济川,昉乡人也。会有诉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终
场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见,择其一百九十五人,并准以下,乃御殿
给纸笔,别试诗赋。命殿中侍御史李莹等为考官,得进士二十六人,《五经》四
人,《开元礼》七人,《三礼》三十八人,《三传》二十六人,《三史》三人,
学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赐及第,又赐钱二十万以张宴会。昉等寻皆坐责。殿
试遂为常制。帝尝语近臣曰:“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试,尽革其弊
矣。”八年,亲试进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御试与省试名
次,始有升降之别。时江南未平,进士林松、雷说试不中格,以其间道来归,亦
赐《三传》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滞,谓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彦于科场中,非敢望拔十得
五,止得一二,亦可为致治之具矣。”太平兴国二年,御殿覆试,内出赋题,赋
韵平侧相间,依次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优劣为三等,得吕蒙正以下一百九人。
越二日,覆试诸科,得二百人。并赐及第。又阅贡藉,得十举以上至十五举进士、
诸科一百八十余人,并赐出身;《九经》七人不中格,亦怜其老,特赐同《三传》
出身。凡五百余人,皆赐袍笏,锡宴开宝寺,帝自为诗二章赐之。甲、乙第进士
及《九经》,皆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其余亦优等授官。三年九月,
廷试举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试,非常例也。是冬,诸州举人并集,会将
亲征北汉,罢之。自是,间一年或二年乃贡举。
五年,覆试进士。有颜明远、刘昌言、张观、乐史四人,以见任官举进士,
特授近藩掌书记。有赵昌国者,求应百篇举,谓一日作诗百篇。帝出杂题二十,
令各赋五篇,篇八句。日旰,仅成数十首,率无可观。帝以是科久废,特赐及第,
以劝来者。
八年,进士、诸科始试律义十道,进士免帖经。明年,惟诸科试律,进士复
帖经。进士始分三甲。自是锡宴就琼林苑。上因谓近臣曰:“朕亲选多士,殆忘
饥渴,召见临问,观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无遗逸,而朝廷多君子尔。”雍熙
二年,廷试初唱名及第,第一等为节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礼部试已,帝虑有
遗才,取不中格者再试之,于是由再试得官者数百人。凡廷试,帝亲阅卷累日,
宰相屡请宜归有司,始诏岁命官知举。
旧制,既锁院,给左藏钱十万资费用。端拱元年,诏改支尚书祠部,仍倍其
数,罢御厨、仪鸾司供帐。知贡举宋白等定贡院故事:先期三日,进士具都榜引
试,借御史台驱使官一人监门,都堂帘外置案,设银香炉,唱名给印试纸。及试
中格,录进士之文奏御,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书姓名散报之,翌日,放
傍唱名。既谢恩,诣国学谒先圣先师,进士过堂合下告名。闻喜宴分为两日,宴
进士,请丞郎、大两省;宴诸科,请省郎、小两省。缀行期集,列叙名氏、乡贯、
三代之类书之,谓之小录。醵钱为游宴之资,谓之酺。皆团司主之。制下,而中
书省同贡院关黄覆奏之,俟正敕下,关报南曹、都省、御史台,然后贡院写春关
散给。(籍而入选谓之春关。)登科之人,例纳朱胶绫纸之直,赴吏部南曹试判
三道,谓之关试。
淳化三年,诸道贡士凡万七千余人。先是,有击登闻鼓诉校试不公者。苏易
简知贡举,受诏即赴贡院,仍糊名考校,遂为例。既廷试,帝谕多士曰:“尔等
各负志业,效官之外,更励精文采,无坠前功也。”诏刻《礼记·儒行篇》赐之。
每科进士第一人,天子宠之以诗,后尝作箴赐陈尧叟,至是,并赐焉。先是,尝
并学究、《尚书》、《周易》为一科,始更定本经日试义十道,《尚书》、《周
易》各义五道,仍杂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明法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第一、
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
于试律日杂问疏义六、经注四。凡《三礼》、《三传》、《通礼》每十道义分经
注六道、疏义四道,以六通为合格。
自淳化末,停贡举五年。真宗即位,复试,而高句丽始贡一人。先是,国子
监、开封府所贡士,与举送官为姻戚,则两司更互考试,始命遣官别试。
咸平三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有晋天福中尝预
贡者。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积前后举数,参其年而差等
之,遇亲策士则别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又赐河北进士、诸科三
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既下第,愿试武艺及量才录用者,又五百余人,悉赐装
钱慰遣之,命礼部叙为一举。较艺之详,推恩之广,近代所未有也。
旧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复廷试,赐出身者亦免选,于是策名之士尤众,
虽艺不及格,悉赐同出身。乃诏有司,凡赐同出身者并令守选,循用常调,以示
甄别。又定令:凡试卷,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定高下,复令封之送覆考所,考
毕然后参校得失,不合格者,须至覆场方落。谕馆阁、台省官,有请属举人者密
以闻,隐匿不告者论罪。仍诏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亲族宾客求赐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详定《考校进士程式》,送礼部贡院,颁之诸州。士不还
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州;
州长贰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任而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
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诸州解试额多而中者少,则不必足额。
寻又定《亲试进士条制》。凡策士,即殿两庑张帟,列几席,标姓名其上。
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阙外,翌旦拜阙下,仍入就席。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
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
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
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其
考第之制凡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
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然后临轩唱第,上二等曰及
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余如贡院旧制。
大中祥符五年,诏士曾预南省试者,犯公罪听赎罚。令礼部取前后诏令经久
可行者,编为条制。诸科三场内有十“不”、进士词理纰缪者各一人以上,监试、
考试官从违制失论,幕职、州县官得代日殿一选,京朝官降监场务,尝监当则与
远地;有三人,则监试、考试官亦从违制失论,幕职、州县官冲替,京朝官远地
监当;有五人,则监试以下皆停见任;举送守倅,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
即罚铜与免殿选监当,进士词理纰缪亦如之。后又诏:“试锁厅者,州长吏先校
试合格,始听取解;至礼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试及举送者,皆重置罪。”八
年,始置誊录院,令封印官封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监以内侍二人。诏:“进
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给七人导从,听引两节。着为令。”
天圣初,宋兴六十有二载,天下乂安。时取才唯进士、诸科为最广,名卿钜
公,皆繇此选,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数年,辄赫然显贵矣。其贡礼部而
数诎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学,乃诏曰:“学犹殖也,不学将落,逊志务时敏,
厥修乃来。朕虑天下之士或有遗也,既已临轩较得失,而忧其屡不中科,则衰迈
而无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闾,而进不得预于禄仕。故常数之外,特为之甄采。而
狃于宽恩,遂隳素业,苟简成风,甚可耻也。自今宜笃进厥学,无习侥幸焉。”
时晏殊言:“唐明经并试策问,参其所习,以取材识短长。今诸科专记诵,非取
士之意,请终场试策一篇。”诏近臣议之,咸谓诸科非所习,议遂寝。旧制,锁
厅试落辄停官,至是始诏免罪。
景佑初,诏曰:“向学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狭,使孤寒栖迟,或老而不得进,
朕甚悯之。其令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进士五举、诸科六
举;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毋辄黜,
皆以名闻。”自此率以为常。士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本
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其年,诏
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
初,贡士踵唐制,犹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佣人书之。景德中,尝限
举人于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公卷及后所试书体不同,并驳放;其假手文字,辨之
得实,即斥去,永不得赴举。贾昌朝言:“自唐以来,礼部采名誉,观素学,故
预投公卷;今有封弥、誊录法,一切考诸试篇,则公卷可罢。”自是不复有公卷。
宝元中,李淑侍经筵,上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后,俾以故事对。淑对
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以进士试策灭裂,请帖经以观其学,
试杂文以观其才。自此沿以为常。至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始
试策。天宝十一年,进士试一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后试策,五条皆通,中
第。建中二年,赵赞请试以时务策五篇,箴、论、表、赞各一篇,以代诗、赋。
大和三年,试帖经,略问大义,取精通者,次试论、议各一篇。八年,礼部试以
帖经口义,次试策五篇,问经义者三,问时务者二。厥后变易,遂以诗赋为第一
场,论第二场,策第三场,帖经第四场。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为贵,得取
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校,而每场辄退落,士之中否,殆系
于幸不幸。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
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诏有司议,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诰富弼言曰:“国家沿隋、唐设进士科,自咸平、景德以来,为法
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且历代取士,悉委有司,未闻天子亲试也。至唐
武后始有殿试,何足取哉?使礼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诸殿廷,唱名赐第,则与殿
试无以异矣。”遂诏罢殿试。而议者多言其轻上恩,隳故事,复如旧。
时范仲淹参知政事,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诏近臣议,于是
宋祁等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
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着,而教
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乃诏州县立学,士须在学三百
日,乃听预秋试,旧尝充试者百日而止。试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
亏行、冒名等禁。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
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是冬,诏罢入学日限。
言初令不便者甚众,以为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祖宗以来,莫之有改,
且得人尝多矣。天子下其议,有司请如旧法。乃诏曰:“科举旧条,皆先朝所定
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罢。”
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
义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言而不度,
则何观焉。迩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奇。朝廷恶其然,屡下诏书戒
饬,而学者乐于放逸,罕能自还。今赋或八百字,论或千余字,策或置所问而妄
肆胸臆,漫陈他事,驱扇浮薄,重亏雅俗,岂取贤敛才备治具之意邪?其踵习新
体,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请申前诏,揭而示之。”
初,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限,又诸科杂问大义,侥幸之人,悉以为不便。
知制诰王珪奏曰:“唐自贞观讫开元,文章最盛,较艺者岁千余人,而所收无几。
咸亨、上元增其数,亦不及百人。国初取士,大抵唐制,逮兴国中,贡举之路浸
广,无有定数。比年官吏猥众,故近诏限四百人,以惩其弊。且进士、明经先经
义而后试策,三试皆通为中第,大略与进士等,而诸科既不问经义,又无策试,
止以诵数精粗为中否,则其专固不达于理,安足以长民冶事哉?前诏诸科终场问
本经大义十道,《九经》、《五经》科止问义而不责记诵,皆以着于令。言者以
为难于遽更,而图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轻易焉。”
嘉佑二年,亲试举人,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时进士益相习为奇僻,钩章棘
句,浸失浑淳。欧阳修知贡举,尤以为患,痛裁抑之,仍严禁挟书者。既而试榜
出,时所推誉,皆不在选。浇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街司逻卒不能止,
至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自是文体亦少变。待试京师者恒六
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应诏,往往沉沦十数年,以此毁行干进者,不可胜数。
王洙侍迩英阁讲《周礼》,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上曰:“古者选士如此,今率四五岁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进者,孰若裁其数
而屡举也。”下有司议,咸请:“易以间岁之法,则无滞才之叹。荐举数既减半,
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且人少则有司易于检察,伪滥自不能容,使寒苦艺学
之人得进。”于是下诏:“间岁贡举,进士、诸科悉解旧额之半。增设明经,试
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三经通六,五经通五为
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与进士等。而罢说书举。”
时以科举既数,而高第之人骤显,欲稍裁抑。遂诏曰:“朕惟国之取士,与
士之待举,不可旷而冗也。故立间岁之期,以励其勤;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
着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尝不次而用。若循旧比,终至滥官,甚无谓
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代还,升
通判;再任满,试馆职。制科入第四等,与进士第二、第三,除两使幕职官;代
还,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与进士第四、第五,除试衔知县;代还,迁两
使职官。锁厅人视此。若夫高才异行,施于有政而功状较然者,当以异恩擢焉。”
仁宗之朝十有三举,进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后不至
于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议者以间岁贡士法不便。乃诏礼部三岁一贡
举,天下解额,取未行间岁之前四之三为率,明经、诸科毋过进士之数。
神宗笃意经学,深悯贡举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选,遂议更法。王安石
谓:“古之取士俱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罢,取明经
人数增进士额。”乃诏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进贤兴能,抑由贡举。而四
方执经艺者专于诵数,趋乡举者狃于文辞,与古所谓‘三物宾兴,九年大成’,
亦已盭矣。今下郡国招徕隽贤,其教育之方,课试之格,令两制、两省、待制以
上、御史、三司、三馆杂议以闻。”议者多谓变法便。直史馆苏轼曰:
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责实。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责
实之政,则胥吏、皂隶,未尝无人,虽用今之法,臣以为有余;使无知人之明,
无责实之政,则公卿、侍从,常患无人,况学校贡举乎?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
足矣。
时有可否,物有兴废,使三代圣人复生于今,其选举亦必有道,何必由学乎?
且庆历间尝立学矣,天下以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
道艺之士,责九年大成之业,则将变今之礼,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
敛民财以养游士,置学立师;以又时简不帅教者,屏之远方,徒为纷纷,其与庆
历之际何异?至于贡举,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
举唐故事,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变经生帖、墨而考大义,此数者皆非也。
夫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
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取人,
则弊车、羸马、恶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
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
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近世文章华丽,无如杨亿。使亿尚在,则忠清
鲠亮之士也。通经学古,无如孙复、石介。使复、介尚在,则迂阔诞谩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
帝读轼疏曰:“吾固疑此,得轼议,释然矣。”他日问王安石,对曰:“今
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异论纷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
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
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
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书门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
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今欲追复古制,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
学者得专意经术,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
下,则庶几可以复古矣。”于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
《诗》、《书》、《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
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后改《论语》、《孟子》义各三道。)次论一
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
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取诸科解名十之三,增进士额,京东西、
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士者,乃
得所增之额以试。皆别为一号考取,盖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常慕向改业也。
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
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或言:
“高科任签判及职官,于习法岂所宜缓。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推
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乃诏悉试。帝尝言:“近
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曰:“汉陈宠以法律授徒,常数百人。律学在六学
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意,近补官必聚而试之,
有以见恤刑之意。”
熙宁三年,亲试进士,始专以策,定着限以千字。旧特奏名人试论一道,至
是亦制策焉。帝谓执政曰:“对策亦何足以实尽人材,然愈于以诗赋取人尔。”
旧制,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仍赐钱三千,为期集费。诸州举送、
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试于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与锁厅者
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后复令存诸科旧额十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元佑初,知贡举苏轼、孔文仲言:“每一试,进士、诸科及特奏名约八九百
人。旧制,礼部已奏名,至御试而黜者甚多。嘉佑始尽赐出身,近杂犯亦免黜落,
皆非祖宗本意。进士升甲,本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时圣
断。今礼部十人以上,别试、国子、开封解试、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进士及该
特奏而预正奏者,定着于令,递升一甲。则是法在有司,恩不归于人主,甚无谓
也。今特奏者约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许例外递减一举,则当复增数百人。此曹垂
老无他望,布在州县,惟务黩货以为归计。前后恩科命官,几千人矣,何有一人
能自奋厉,有闻于时?而残民败官者,不可胜数。以此知其无益有损。议者不过
谓宜广恩泽,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而
所至州县,举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过举,谓之恩泽,非臣所识也。愿断自
圣意,止用前命,仍诏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诚有学问,即许出官。其余皆补文学、
长史之类,不理选限,免使积弊增重不已。”遂诏定特奏名考取数,进士入四等
以上、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试者计之,毋得取过全额之半,是后着为令。
时方改更先朝之政,礼部请置《春秋》博士,专为一经。尚书省请复诗赋,
与经义兼行,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己说。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
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旧明法最为下科,然必责之兼经,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
欲加试《论语》大义,仍裁半额,注官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左仆射司马
光曰:“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于词采。神宗
专用经义、论策取士,此乃复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
学,今天下学官讲解。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
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四年,乃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诗》、
《书》、《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二道,
《语》、《孟》义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论一首,末试子、史、时务
策二道。凡专经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
为大经,《书》、《易》、《公羊》、《谷梁》、《仪礼》为中经,《左氏春秋》
得兼《公羊》、《谷梁》、《书》,《周礼》得兼《仪礼》或《易》,《礼记》、
《诗》并兼《书》,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初试本经义三道,《论
语》义一道,次试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次论策,如诗赋科。并以四场
通定高下,而取解额中分之,各占其半。专经者用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以诗赋
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自复诗赋,上多向习,而专经者十无二三,
诸路奏以分额各取非均,其后遂通定去留,经义毋过通额三分之一。
光又请:“立经明行修科,岁委升朝文臣各举所知,以勉励天下,使敦士行,
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若所举人违犯名教及赃私罪,必坐举主,毋有所赦,则自
不敢妄举。而士之居乡、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谨,惟惧玷缺外闻。所谓不
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察,立赏告讦,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
许各举一人。凡试进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后分路别立额六十一人,
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察以闻,无其人则否。预荐者不试于州郡,惟试礼部。
不中,许用特奏名格赴廷试,后以为常。既而诏须特命举乃举,毋概以科场年上
其名。
六年,诏复通礼科。初,开宝中,改乡贡《开元礼》为《通礼》,熙宁尝罢,
至是始复。凡礼部试,添知举官为四员,罢差参详官,而置点检官二十人,分属
四知举,使协力通考;诸州点检官专校杂犯,亦预考试。
八年,中书请御试复用祖宗法,试诗赋、论、策三题。且言:“士子多已改
习诗赋,太学生员总二千一百余人,而不兼诗赋者才八十二人。”于是诏:“来
年御试,习诗赋人复试三题,专经人且令试策。”自后概试三题。帝既亲政,群
臣多言元佑所更学校、科举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许改。绍圣初,议
者益多,乃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廷对仍试策。初,神宗念字学废缺,诏儒
臣探讨,而王安石乃进其说,学者习焉。元佑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诏
礼部,凡内外试题悉集以为籍,遇试,颁付考官,以防复出。罢《春秋》科,凡
试,优取二《礼》,两经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既而复立《春秋》博
士,崇宁又罢之。
徽宗设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临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犹
以科举取士,不专学校。崇宁三年,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
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五年,诏:
“大比岁更参用科举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远士即闻之。”时州县悉行三舍法,
得免试入学者,多当官子弟,而在学积岁月,累试乃得应格,其贫且老者甚病之,
故诏及此,而未遽废科举也。大观四年五月,星变,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
言:“养士既有额,而科举又罢,则不隶学籍者,遂致失职。天之视听以民,士,
其民之秀者,今失职如此,疑天亦谴怒。愿以解额之归升贡者一二分,不绝科举,
亦应天之一也。”遂诏更行科举一次。臣僚言:“场屋之文,专尚偶丽,题虽无
两意,必欲厘而为二,以就对偶;其超诣理趣者,反指以为澹泊。请择考官而戒
饬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强为对偶者,庶几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
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六年,礼部试进士万五千人,诏特增百人额,正
奏名赐第者八百余人,因上书献颂直令赴试者殆百人。有储宏等隶大阉梁师成为
使臣或小史,皆赐之第。梁师成者,于大观三年尝中甲科。自设科以来,南宫试
者,无逾此年之盛。然杂流阉宦,俱玷选举,而祖宗之良法荡然矣。凡士不繇科
举若三舍而赐进士第及出身者,其所从得不一。凡遗逸、文学,吏能言事或奏对
称旨,或试法而经律入优,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边臣之子以功来奏,其
得之虽有当否,大较犹可取也。崇宁、大观之后,达官贵胄既多得赐,以上书献
颂而得者,又不胜纪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