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
太祖始创八旗,每旗设总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又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
号为议政五大臣。紥尔固齐十人,号为理事十大臣。凡听断之事,先经紥尔固齐
十人审问,然后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审问,然后言於诸贝勒。众议既定,犹恐冤
抑,亲加鞫问。天命元年,谕贝勒大臣曰:“国人有事,当诉於公所,毋得诉於
诸臣之家。兹播告国中,自贝勒大臣以下有罪,当静听公断,执拗不服者,加等
治罪。凡事俱五日一听断於公所,其私诉於家,不执送而私断者,治罪不贷。”
十一年,太宗以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总管、佐管兼之,於
是集诸贝勒定议裁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审断词讼,不令出兵驻防。其每旗别设调
遣大臣二员,遇有驻防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天聪七年,设刑部承政、参政、
启心郎等官,听讼始有专责。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於督抚,在内归总於三
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駮正。清则外省刑
案,统由刑部核覆。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
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刑部初设十四司。雍正元年,添
置现审左右二司,审理八旗命盗及各衙门钦发事件。后复改并,定为十八清吏司:
曰直隶,曰奉天,曰江苏,曰安徽,曰江西,曰福建,曰浙江,曰湖广,曰山东,
曰山西,曰陕西,曰四川,曰广东,曰广西,曰云南,曰贵州。凡各省刑名咨揭
到部,各司具稿呈堂,以定准駮。吉林、黑龙江附诸奉天,甘肃、新疆附诸陕西,
京曹各署关涉文件,亦分隶於十七司。现审则轮流签分。顺治十年,设督捕衙门,
置侍郎满、汉各一员,其属有前司、后司。初隶兵部,专理缉捕逃旗事宜。康熙
三十八年裁撤,将前后司改隶刑部。嗣复并为督捕一司,不掌外省刑名,亦不分
现审。刑部收受讼案,已结未结,每月汇奏。设督催所,而督以例限。审结寻常
徒、流、军、遣等罪,按季汇题。案系奏交,情虽轻,专案奏结。死罪既取供,
大理寺委寺丞或评事,都察院委御史,赴本司会审,谓之会小法。狱成呈堂,都
察院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挈同属员赴刑部会审,谓之会大
法。如有翻异,发司覆审,否则会稿分别题奏。罪干立决,旨下,本司派员监刑。
监候则入朝审。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词讼
每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抚、司、道查考。巡道巡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
完,勒限催审。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
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死罪系谋反、大逆、恶逆、不道、劫狱、反狱、戕官,
并洋盗、会匪、强盗、拒杀官差,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摺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馀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於法司科道,
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如情罪不符及引律错误者,或駮令覆审,或径行改正,
合则如拟核定。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朝审原於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
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於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
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
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
未尝一丽死刑辄弃於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
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
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截止日期,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
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
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
三月三十日。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赶入秋审者。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
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
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朝审
本刑部问拟之案,刑部自定实缓。秋审则直省各督抚於应勘时,将人犯提解省城,
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后尾到齐,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别列一册。始则司议,提调、坐办主之。继则堂议,六
堂主之,司议各员与焉。议定,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各勘语刊刷招册,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分,八月内定期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先日朝审,三法司、九卿、
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命吏朗诵罪状及定拟实、缓节
略,事毕回禁。次日秋审,凭招册审核,如俱无异议,会同将原拟陆续具题;有
异,前期签商。若各执不相下,持异之人奏上,类由刑部回奏听裁。苟攻及原审,
则径行扣除再讯。二百馀年来,刑部历办秋、朝审,句稽讲贯,备极周密,长官
每以此校司员之优劣。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其所矜慎,尤在实、缓。
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画一。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
各司,并颁诸各省,以为勘拟之准绳。四十九年,复行增辑。嗣刑部侍郎阮葵生
别辑秋谳志略,而后规矩略备,中外言秋勘者依之,并比附历年成案,故秋、朝
审会议,其持异特奏者,每不胜焉。
秋审本上,入缓决者,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杖一百,
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奏减云、贵、两广极边、烟
瘴充军,其馀仍旧监固,俟秋审三次后查办。间有初次入缓,后复改实者,权操
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减流,或减徒。留养承祀者,将该犯枷号两月,
责四十板释放。案系斗杀,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情实则大别有三,服制、
官犯、常犯是也。本下,内阁随命钦天监分期择日。句到,刑部按期进呈黄册。
至日,素服御殿,大学士三法司侍,上秉朱笔,或命大学士按单予句。服制册大
都杀伤期功尊长之案,既以情轻而改监候,类不句决;情实二次,大学士会同刑
部奏请改缓。官犯则情重者,刑部从严声叙,未容幸免;轻则一律免句,十次改
缓。常犯之入情实,固罪无可逭者;其或一线可原,刑部粘签声叙,类多邀恩不
句,十次亦改缓。向例句决重囚,刑科三覆奏,自乾隆十四年简去二覆,第於句
到前五日,覆奏一次。句到时,将原本进呈覆阅,一俟批发,在京例由刑科给事
中、刑部侍郎各一人赴西市监视。官犯无论句否,俱绑赴行刑场候决。在外则刑
部各司将句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如恭逢庆典或国家有故,
则下旨停句。
顺治十三年,谕刑部:“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
允协,令死者无冤。今烸期伊迩,朝审甫竣,招册繁多,尚未及详细简阅,骤
行正法,朕心不忍。今年姑着暂停秋决,昭朕矜恤至意。”自是列朝於秋谳俱勤
慎校阅。康熙二十二年,圣袓御懋勤殿,召大学士、学士等入,酌定在京秋审
情实重犯。圣袓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其断无可恕者,始定情实。因谕
曰:“人命事关重大,故召尔等共相商酌。情有可原,即开生路。”雍正十一年,
世宗御洞明堂,阅秋审情实招册,谕刑部曰:“诸臣所进招册,俱经细加斟酌,
拟定情实。但此内有一线可生之机,尔等亦当陈奏。在前日定拟情实,自是执法,
在此刻句到商酌,又当原情,断不可因前奏难更,遂尔隐默也。”高宗尤垂意刑
名,秋审册上,每干饬责。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饶佺,以其回护己过予句。
迨阅浙省招册,知府高象震亦以承审回护,原题仅拟军台效力。急谕湖南巡抚将
饶佺暂停处决,令刑部查明两案情节不同,始行明谕处分。其慎重谳典如此。仁
宗亦娴习法律。嘉庆七年,御史广兴会议秋审,奏请将斗杀拟缓之广东姚得辉改
入情实,援引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仁宗谓:“一命一抵,原指械
斗等案而言,至寻常斗殴,各毙各命,自当酌情理之平,分别实缓。若拘泥‘一
命必有一抵’之语,则是秋谳囚徒,凡杀伤毙命之案,将尽行问拟情实,可不必
有缓决一项。有是理乎?”命仍照原拟入缓。其剖析法意,致为明允。自后宣宗、
文宗遵循前轨,罕可纪述。穆宗、德宗两经垂帘,每逢句到,命大学士一人捧单
入内阁恭代,后遂沿为故事。
而前行之秋审条款,因光绪季年死刑递有减降,法律馆重加厘定,奏颁内外
焉。
热审之制,顺治初赓续举行。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
日止,非实犯死罪及军、流,俱量予减等。四十三年,谕刑部停止。雍正初复行。
乾隆以后,第准免笞、杖,则递行八折决放,枷号渐释,馀不之及。且惟京师行
之,外省笞、杖自理,无从考核,具文而已,列朝无寒审,而有军、流、遣犯隆
冬停遣之例。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遣。若已至中途,至十一月初
一日准停。倘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人犯有情原前进者,一体起解。
又有停审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及元旦令节七日,上元令节三日,端
午、中秋、重阳各一日,万寿圣节七日,各坛庙祭享、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
并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然中外问刑衙门,
於正月、六月、十月及封印日期、每月初一二等日不尽如例行也。其农忙停审,
则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一应户、婚、田土细故,不准受理,刑事不在此
限。又有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
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
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登闻鼓,
顺治初立诸都察院。十三年,改设右长安门外。每日科道官一员轮值。后移入通
政司,别置鼓厅。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从前有
擅入午门、长安门、堂子跪告,及打长安门内、正阳门外石狮鸣冤者,严禁始绝。
即迎车驾而冲突仪仗,亦罪至充军。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
刑部提讯。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经言官、督抚弹劾,往往钦命大
臣莅审。发回及駮审之案,责成督抚率同司道亲鞫,不准复发原问官,名为钦部
事件。文武官犯罪,题参革职。道府、副将以上,遴委道员审理。同知、游击以
下,遴委知府审理。巡按御史,顺治初犹常设。四年,从大理寺卿王永吉奏,差
官往直省恤刑,然皆不久停罢。外省刑名,遂总汇於按察使司,而督抚受成焉。
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词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结,徒以
上送部,重则奏交。如非常大狱,或命王、大臣、大学士、九卿会讯。自顺治迄
乾隆间,有御廷亲鞫者。律称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句问。在京
大小官员亦如之。
若宗室有犯,宗人府会刑部审理。觉罗,刑部会宗人府审理。所犯笞、杖、
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
满日开释。屡犯军、流,发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圈禁;死刑,宗人府进黄册。
阉寺犯轻罪,内务府慎刑司讯决,徒以上亦送部。八旗地亩之讼,属诸户部现审
处,刑事统归刑部。清初有都统会审之制,有高墙拘禁之条,至乾隆时俱废。旗
营驻防省分,额设理事同知。旗人狱讼,同知会同州县审理。热河都统衙门特设
理刑司,刑部派员听讼,三年一任。同治三年,以吉林狱讼繁多,诏依热河设立
刑司例,令刑部拣派满、汉郎中、员外、主事各一员,分别掌印主稿,统归将军
管辖。嗣吉林建省裁撤,而热河如故。
蒙古刑狱,内外紥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等承审。康熙三十七
年,曾遣内地官员教导蒙古王等听断盗案,后不常设。沿边与民人交涉案件,会
同地方官审理,死罪由盟长核报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奏当。在京犯斩、绞,刑部
审讫,会理藩院法司亦如之。盛京刑部掌谳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之狱。秋审,会
同四部侍郎、奉天府尹酌定实、缓汇题,盖皆特别之制。
凡检验,以宋宋慈所撰之洗冤录为准,刑部题定验尸图格,颁行各省。人命
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随带刑书、仵作,立即亲往相验。仵作据伤喝报部位之分
寸,行凶之器物,伤痕之长短浅深,一一填入尸图。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许再
行覆检,不得违例三检。如自缢、溺水、事主被杀等案,尸属呈请免验者,听。
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命案,由刑部当月司员往验。街道及外城人
命,无论旗、民,归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检验不以实者有刑。
凡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热审得用掌嘴、跪链等刑,强盗人命酌用夹
棍,妇人指,通不得过二次。其馀一切非刑有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律虽有
“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并罪在军、流以下,不轻用也。
凡审限,直省寻常命案限六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掘坟一
切杂案俱定限四阅月。其限六月者,州县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
督抚,督抚一月咨题。其限四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
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或在监患病,准其展限或
扣限。若隔属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满不结,督抚咨部,即於限满
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级分限如前。如仍迟逾,照例参处。按察司自
理事件,限一月完结。州县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发事件,限一月审
报。刑部现审,笞杖限十日,遣、军、流、徒二十日,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者三
十日。每月奏报,声明曾否逾限。如有患病及查传等情,亦得依例扣展。速议速
题,均限五日覆。死罪会核,自科钞到部之日,立决限七十日,监候限八十日。
会同题覆,院寺各分限八日。由咨改题之案,展限十日。系清文加译汉十日或二
十日,逾限附参。盗贼逾月不获,捕役汛兵予笞,官罚俸。吏兵两部处分则例,
尚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参之分。命案凶犯在逃,承缉、接缉亦按限开参。然
例虽严,而巧於规避者,盖自若也。
凡解犯有三:一、定案时之解审。徒犯解至府州转报,军、流、遣及死罪,
自府州递省,逐级讯问无异,督抚然后咨题。一、秋审时之解勘。死罪非立决,
发回本州县监禁,逮秋审,径行解司审勘。官犯自定案即拘禁司监待决。常犯缓
决者,二次秋审,即不复解。其直省各边地离督抚驻处窎远,有由该管巡道审勘
加结转报者,非通例也。一、发遣时之解配。徒囚问发隔县,军、流起解省分,
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查照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先期
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遣犯解至例定地方安插。犯籍州县佥差,
名曰长解。沿途州县,派拨兵役护送,名为短解。罪囚视罪名轻重,定用铁锁
杻钅
道数。若中途不觉失囚,讯明有无贿纵,分别治罪。隔属关提及发交各
地方官管束者,视此为差。京师现审,徒犯发顺天府充徒。流囚由刑部定地,劄
行顺天府起送。五军咨由兵部定地提发,外遣亦咨兵部差役起解。综计诉讼所历,
自始审迄终结,其程序各有定规,毋或逾越。
迨光绪变法,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配置总检察厅,专司审判。於是法部不掌现审,各省刑名,画归大理院覆判,并
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题本改为摺奏,内阁无所事事。秋、朝审专属法
部,其例缓者随案声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会审之制废。京师暨各省设高
等审检厅,都城省会及商埠各设地方及初级审检厅,改按察使为提法司。三十二
年,法部奏定各级厅试办章程。宣统二年,法律馆奏颁法院编制法,由初级起诉
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诉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
名为四级三审。从前审级、审限、解审、解勘之制,州县行之而不行於法院。审
判分民事、刑事。民律艰於成书,所据者第旧律户役、田宅、钱债、婚姻各条,
而法未备。司法事务有年度,判断有评议,刑事有检察官莅审,人命由检察官相
验,法院行之而不能行於州县。刑诉制度,盖杂糅矣。
然尔时所以急於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考领
事裁判,行诸上海会审公堂,其源肇自咸丰朝,与英、法等国缔结通商条约,约
载中外商民交涉词讼,各赴被告所属之国官员处控告,各按本国律例审断。嗣遇
他国缔约,俱援利益均沾之说,群相仿效。同治八年,定有洋泾浜设官章程,遴
委同知一员,会同各国领事审理华洋诉讼。其外人应否科刑,谳员例不过问。华
人第限於钱债、斗殴、窃盗等罪,在枷杖以下,准其决责。后各领扩张权限,公
堂有迳定监禁数年者。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清季士大
夫习知国际法者,每咎彼时议约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权坐失。光绪庚子以后,
各国重立和约,我国龂龂争令撤销,而各使藉口中国法制未善,靳不之许。迨争
之既亟,始声明异日如审判改良,允将领事裁判权废弃。载在约章,存为左券。
故二十八年设立法律馆,有“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之
旨。盖亦欲修明法律,俾外国就范也。夫外交视国势之强弱,权利既失,岂口舌
所能争。故终日言变法,逮至国本已伤,而收效卒鲜,岂法制之咎与?然其中有
变之稍善而未竟其功者,曰监狱。有政体所关而未之变者,曰赦典。
监狱与刑制相消息,从前监羁罪犯,并无已决未决之分。其囚禁在狱,大都
未决犯为多。既定罪,则笞、杖折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
绞监候而已。州县监狱,以吏目、典史为管狱官,知州、知县为有狱官,司监则
设按司狱。各监有内监以禁死囚,有外监以禁徒、流以下,妇人别置一室,曰女
监。徒以上锁收,杖以下散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锁杻常洗
涤,席荐常铺置,夏备凉浆,冬设暖床,疾病给医药。然外省监狱多湫隘,故例
有轻罪人犯及干连证佐,准取保候审之文。无如州县惧其延误,每有班馆差带诸
名目,胥役藉端虐诈,弊窦丛滋。虽屡经内外臣工参奏,不能革也。刑部有南北
两监,额设司狱八员、提牢二员,掌管狱卒,稽查罪囚,轮流分值。每月派御史
查监,有瘐毙者亦报御史相验。年终并由部汇奏一次,防闲致为周备。自光绪三
十二年审判画归大理院,院设看守所,以羁犯罪之待讯者,各级审检厅亦然,於
是法部犴狴空虚。别设已决监於外城,以容徒、流之工作,并令各省设置新监,
其制大都采自日本。监房有定式,工厂有定程。法律馆特派员赴东调查,又开监
狱学堂,以备京、外新监之用。然斯时新法初行,措置未备,外省又限於财力,
未能遍设也。
赦典有恩赦、恩旨之别。历朝登极、升祔、册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万寿、
皇太后六旬以上万寿及武功克捷之类,例有恩赦。其诏书内开:一、官吏军民人
等有犯,除谋反、大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真正人命、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
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及侵贪入己亦不赦外,其馀
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未结者,咸赦除之。若寻常万寿及喜庆等事,则传旨行赦。
恩赦死罪以下俱免,恩旨则死罪已下递减。诏书既颁,刑部检查成案,分别准免
不准免,开单奏定,名为恩赦条款。恩旨则分别准减不准减,名为减等条款。部
设减等处,专司核駮。其巡幸所经,赦及一方,及水旱兵灾、清理庶狱者,则视
诏旨从事焉。明制,徒、流已至配,不复援赦。清自康熙九年准在配徒犯会赦放
免。乾隆二年恩诏,军、流在配三年,安静悔过,情原回籍,查明准释。迨嘉庆
二十五年,始将到配未及三年人犯一体查办,尤为旷典。昔人有言:“赦者小人
之幸,君子之不幸。”意第谓赦恩之不可滥耳。若夫非常庆典,特颁汗号,使之
荡涤瑕秽,洒然自新,未始非仁政之一端。有清一代,赦典屡颁,然条款颇严,
毋虞滥及。且行庆施惠,王者驭世之大权,非苟然也。故光绪三十四年宣统登极,
犹循例大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