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
书名:汉书 作者:班固
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
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
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
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
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
人取类以正名,而谓群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
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
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
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
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
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
之极,犹流共工,放讠雚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
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
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
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
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
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
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
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
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
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
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
狩,皆于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
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有牧。连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
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道,管
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
于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军政成虖郊。连其什伍,居处同乐,
死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足以相死。其
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
作被庐之法,总帅诸侯,迭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僣差,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
故不能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
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百姓
罢敝,无伏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路
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虖大国
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
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
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
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胜,垂着篇籍。当此之时,
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
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于王道,而非之曰:“彼孙、
吴者,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
故可变而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
可当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
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
有!《诗》曰:‘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
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
事巨敌坚,则焕然离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
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
利其田宅。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
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
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
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
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
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
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
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
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
也。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
使贡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
昭王遭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
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
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
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
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仇,猋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
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于末世,苟
任诈力,以快贪残,急城杀人盈城,争地杀人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
诛戮于前,而国灭亡于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
文,用良、平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
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
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
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于
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
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
至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
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
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
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
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
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
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
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
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
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
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
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
‘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
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
行。终子之世,郑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
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
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
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
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
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
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
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
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
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
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
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
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
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
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
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
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
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
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
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
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
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
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
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
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
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
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
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
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
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
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
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
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
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
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
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
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
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
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
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
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
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
“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
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
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
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
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
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
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
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
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
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
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
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
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
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
“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
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
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
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
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
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
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
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
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
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
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
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
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
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
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
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
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
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
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
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
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
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
入于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
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
至右止,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
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
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
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
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
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
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
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
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
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
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
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
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
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
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
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
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
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
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
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
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
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
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
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
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
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
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
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
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A7二百章,以应
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
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
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
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
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
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
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