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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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五(铨法下)
○远州铨 补荫 流外补
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
凡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余
悉为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
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着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
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
地者不敢辞。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
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
痼末损,则条状以闻。”雍熙四年,又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
愿者听。凡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
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淳化间,又诏:“岭南摄官,
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余悉罢归。”
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
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
冒禁携妻之任。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
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
悉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
责罚,就移远地。”
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
立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七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
时日,下所部郡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司
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
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
如铨格。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
枢密院放此具制。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近迭居,
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家便,实太偏滥。”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
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
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
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请收守令阙
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经久无弊。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
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奏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佑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
意取射,一也。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
已更三任,二也。八路虽坐停罢,随许射注;而见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历任无
过,尚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吏
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
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五也。仕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
故请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
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也。请并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既而吏部亦请用常
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绍圣复行旧制,且许八路人阴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重和间,臣僚又
言其弊:“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务,往往付之
主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无赂,则定差
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矣。以是
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
庶可公注拟而绝吏赇。”乃命立《考课法》。
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朝以广南地远,
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
谓之“待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逾年无愿就
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室不许调川峡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
路注拟。绍兴六年,诏:“川峡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焉。八年,
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
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漕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
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人
称便焉。
补荫之制。凡奏戚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亲,奉礼郎;大功,
守监簿;小功,初等幕职官;(元丰前,试大理评事。)缌麻,知令、录。(元
丰前试校书郎。)异服亲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则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录;
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缌麻,试监簿。周功女之子,知令、录;孙及大功女
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并试监簿;其非所
生子若孙,各降一等;缌麻女之子,试监簿。
每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并录亲属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
而特旨赐官,不用此法。凡诸妃期亲守监簿,余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试监
簿。婉容以上有服亲,才人以上小功亲,并试监簿。凡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
夫之期亲,判、司、主簿或尉,余试监簿;子,补殿中丞;孙,光禄寺丞;婿,
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凡亲王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之
子婿,试监簿。宗室缌麻以上女之夫,试衔、知县;袒免,判、司、主簿或尉。
其愿补右职,依换官法。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
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为诸寺丞;期亲,校书郎;余亲,(本宗大功至缌
麻服者。)以属远近补试衔。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为
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正字;余亲,补试衔。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
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子,校书郎、正字;期亲,寺、监
主簿;余亲,试衔。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
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正字;期亲,寺、监
主簿;余亲,试衔及斋郎。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
史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余亲,斋郎。诸司大卿、监子,寺监主簿;期
亲,试衔。小卿、监兼职者子,试衔;期亲,斋郎。
凡武臣:宰相子,为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子,为西头供奉官;期亲,
皆左侍禁;余属,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子,西头
供奉官;期亲,右侍禁;余属,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
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余属,三班奉职
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子,
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余属,为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
密院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职;期亲,借职;余属,为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
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子,为三班借职。
凡兼职在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
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始许奏及诸亲。提点刑狱,惟许奏男。其尝以
赃抵罪,得复故官。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武臣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
者,止许荫子若孙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预。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尝历两任,然后得请。始减
岁补千牛、斋郎员额;斋郎须年貌合格,诵书精熟,乃得奏。
太宗践极,诸州进奏者授以试衔及三班职,初推恩授散试官者,不得赴选。
太平兴国二年,乃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遂为定令。凡诞圣节及三年大祀,
皆听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并许荫补;如遇
转品,许更荫一子,由是奏荐之恩始广。每诞圣节,朝臣多请奏疏属,不报。至
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此圣节奏
荐例也。先是,任子得摄太祝、奉礼,未几即补正员。帝谓:“膏粱之子,不十
年坐致闺籍。”是年,悉授同学究出身赴选集。
真宗东封,祀汾阴,进奉人已官者进秩,未官者令翰林试艺,与试衔、斋郎、
借职。公主、郡县主以下诸亲,外命妇入内者,亦有恩庆。而东封恩,则提点刑
狱、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奏戚属,旧无定制。有求补阁门祗候者,真宗以
宣赞之职,非可以恩泽授,乃诏:“自今求叙迁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
以门荫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国学受业,及二年,审官院与判监
官考试其业,乃以名闻。内诸司使、副授边任官者,陛辞时许奏子。诏枢密院定
其制,凡妄名孙及从子为子求荫者,坐之。七年,帝幸南京,诏臣僚逮事太祖者,
赐一子恩泽,令翰林学士李维等定,自给谏、观察使以上得请。初,转运使辞日,
许奏一人。天禧后,惟川、广、福建者听,余路再任始得奏。又诏:“承天节恩
例所荫子孙,不许以他亲及已食录者。”特许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荫一子。自是
分务西洛者得以为例,南京则否。
仁宗庆历中,裁损奏补入仕之路,凡选人遇郊赴铨试,其不赴试亦无举者,
永不预选。罢圣节奏荫恩,学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亲,再遇郊得奏小功
以下亲。郎中、带职员外郎,初遇郊荫子若孙,再郊及期亲,四遇郊听荫大功以
下亲。初得奏而年过六十无子孙,荫期亲。其皇亲大将军以上妻,再遇郊亦许之。
武臣荫例仿此。凡荫长子孙皆不限年,诸子孙须年过十五;若弟侄须过二十,必
五服亲乃许。已尝荫而物故者,无子孙禄仕,听再荫。自是,任子之恩杀矣。
英宗即位,郡县致贡奉人,悉命以官。知谏院司马光建言:“监司、太守,
遣亲属奉表京师,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近远,推恩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
所遣非亲,亦除斋郎及差使、殿侍,此盖国初承五代姑息藩镇之弊,因循不革。
爵录本待贤才,今此等受官,诚为大滥。纵不能尽罢其人,若五服内亲,等第受
以一官,其无服属量赐金帛,庶少救滥官之失。”然诏令已行,不从其议。时方
患官冗,言者皆谓:“由三岁一磨勘,其进甚亟,易至高位,故获荫者众。”乃
令待制以上,自迁官后六岁,无故则复迁之,有过益展年,至谏议大夫止。京朝
官四岁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监限七十员,员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补
之。少卿、监以上迁官,听旨。
仁宗虽罢圣节恩,而犹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损臣僚奏荫,以宫掖外戚恩尤
滥,故稍抑之。旧,诸妃遇圣节奏亲属一人,间一年许奏二人,郊礼许奏一人。
嫔御每遇郊奏一人,两遇圣节与一奏。后定,诸妃每遇圣节并郊许奏有服亲一人。
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郊,许奏小功以上亲一人,位号别而资品同者,许比
类奏荐。旧,公主每遇圣节、郊礼,奏夫之亲属一人;公主生日,许奏一人。后
罢生日恩,所奏须有服亲。皇亲妻两遇郊,许奏期亲一人,后罢奏。旧,郡、县
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亲,两遇郊许奏借职一人。后亲
子惟注幕职,孙若庶子,两遇郊方许奏一人,夫之亲属勿奏。旧,臣僚之妻为国
夫人者,得遗表恩,后除之。妃嫔、公主以下,非有服亲之婿不许奏。既而曾布
等又言:“臣僚陈请恩泽,宜有定制。”乃许见任二府岁乞差遣一人。宰臣、枢
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者,陈乞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余执政官,并各一人。
待制以上乞差遣迁学士者又一人。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
亲孙、子循一资。广南转运、提点刑狱奏子孙或期亲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
夔路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至员外郎,在职及二年,
遇大礼许补亲属。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虽未至员外,听奏补。邕、宜、钦
极边烟瘴知州,听奏子孙一人。凡因战阵物故及殁于王事,许官其子孙。又功臣
绘像之家,如无食录人,则许特奏子孙一人入官。既定《铨试法》,任子中选者
得随铨拟注,其入优等,往往特旨赐进士出身。
元佑元年诏:“诸军致仕停放人,其遗表恩该及子而过五年自陈者,虑有冒
滥,毋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任子者,须官至朝奉郎,乃许奏。”三年,定
宰臣、执政初遇郊,许奏本宗异姓亲各一人,次遇郊,奏数如初。愿用其恩与有
官人,则许转官并循资,或乞差遣,惟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应奏承务郎、
殿直以上,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馀官三遇郊,许奏有官人。旧制,应奏
两人止者,次郊,止许奏有官人。其后,遇郊更合补荫者,并准此为间隔之次;
已致仕而遇大礼应奏补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谕辅臣曰:“近已裁减入流,
本家恩泽,宜减四分之一。”吕公着等曰:“陛下临朝同听断,本殿恩泽,自不
当限数。先来所定,止与皇太后同等,岂可更损?”宣仁曰:“裁减恩泽,凡自
上而始,则均一矣。”乃诏曰:“官冗之患,实极于今,苟非裁入流之数,无以
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后每遇圣节、大礼、生辰,合得亲属恩泽,
并四分减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哲宗既亲政,诏复旧。凡乞致仕而不愿转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诸司使,
许奏补本宗有服亲一人;自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许与有服亲一人恩例;惟中
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者,荫补外仍与有服亲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
亡者,在外以陈乞至门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许乞有服亲恩例一人。初,
《任子法》以长幼为序,若应奏者有废疾,或尝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难任从仕,
许越奏其次。至是,始删去格令“长幼为序”四字。
五年,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大礼,许奏亲属一人,所生子仍与右班
殿直;两遇,奏子或孙与奉职;即用奏子孙恩回授外服亲之夫,及夫之有服亲者,
有官人转一官,毋得升朝,选人循一资,无官者与借职,须期以下亲,乃得奏。
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礼,以应奏恩与其亲属,而服行不应法。”诏用皇后缌麻
女之子为比,补借职。旧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门客,而太妃未有法。绍圣初,
诏皇太妃用兴龙节奏亲属恩,回授门客。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门
客一名,与假承务郎,许参选。如年数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后,命妇生皇子许依大礼奏有服亲,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缌麻亲,许视
异姓荫孙。凡荫补异姓,惟执政得奏,如签书枢密院事虽依执政法,而所荫即不
理选限。后因转官碍止法者,许回授未仕子孙,而贪冒者又请回授异姓,有司每
沮止之,然亦多御笔许特补。
政和间,尚书省定《回授格》,谓无官可转,或可转而官高不欲转,或事大
而功效显着为一格,许奏补内外白身有服亲;官有止法不可转,功绩次着为一格,
许奏本宗白身袒免亲;官不甚高、而功绩大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有服亲;官不
甚高、功不甚大为一格,而分为三,一与内外有官有服亲,一与有官有服本宗亲,
一与有官有服者之子孙。凡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言:“今法所该补奏,与先朝同。昔之官至大
夫,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阅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诸翼将军至武翼郎,
须出官三十年,方许奏补;今文武官奏补,未尝限年,此太滥也。至若中大夫以
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于是有身谢而未受敕者,
其家或至匿哀须限;然不及亲受而不与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
带职朝奉郎以上,虽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许荫补;虽已经奏荐,再遇
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寝其奏,庶抑其滥。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尝求休致,而身
谢在出敕前,欲并许奏荫,以补其不及。”诏尚书省文武官致仕,虽不及受敕,
若无曾受荫人,自有遗表恩。又寺、监长贰至开封少尹,系用职事荫补,不合限
年。余从之。
崇宁以来,类多泛赏,如曰“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特
授特转者,皆无事状可名,而直以与之。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
邦彦等,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
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而蔡京拔用从官,不论途辙,一言合意,即日持橐。
又优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换防御、观察使。由此任子百倍。饮宗即位,赦
恩覃转,惟许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亲,且诏:“非法应回授及特许
者,毋录用。”
高宗中兴,重定《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
各有等秩,见《职官志》。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
罢。”绍兴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
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责降之人,听依条补荫。”七年,
中书舍人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
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
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功绩得之,年
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
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至十余者,此而不革,
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会思诚去国,议遂格。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
并及私罪徒,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又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惟
补缌麻以上亲,毋及异姓。”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
有荐奏,同姓皆期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须经统辖长官结罪保
明,诡冒者连坐之。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权免奏荐,年七十人,遇郊不许
奏子。俄又诏,未奏者许一名。隆兴元年,以张宋卿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凡
员外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则听任一子;再经,则
不许复请。遗表之恩,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属,武功之等,
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诏:“非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
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官,候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
不再奏。”四年,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
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着为令。”九年,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
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应
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又诏:“武臣尝任执政官,
遇郊听补文资。”于是恩数视执政者亦得之。盖戚里、宗王与夫攀附之臣,皆争
以文资禄其子,不可复正矣。自隆兴着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迁官稍缓。至是,
郊恩之奏视为减半,然犹未大艾也。淳熙九年,始诏:“减任子员数。自宰相、
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降杀,以两酌中定为止数,
武臣如之。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
郎至朝议大夫三人,通减三分之一。”于是冗滥渐革。
宁宗庆元中,立《补荫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
以下,不许遗表推恩。嘉泰初,以官冗恩滥,凡宗女夫授官者,依旧法终身止任
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着为令。
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
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
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受。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
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妨其弊。其自叙劳绩,臣僚
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
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幸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
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
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
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札,验视材质。制敕
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院、
三司、各省、阁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
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余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
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
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
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
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
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
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
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
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
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
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
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阁门、客
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
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
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
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
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
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
堂后官多为奸脏,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
及数,乃如旧制。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
吏。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
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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