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志第七
书名:宋书    作者: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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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元嘉三年
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
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
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
常在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
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
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
敬神之典!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
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
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
不迎尸’。《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
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
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
矣。《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
于君。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
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
礼。道娱、珉所据难从。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
祀。谨按禘袷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
《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
称‘天子袷尝,诸侯烝袷。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袷然后时祭,
诸侯先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
其月各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
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谷梁传》曰:‘着袷尝也。’昭公
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
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
理尤可知。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
渎’。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
殊朔。晋代相承,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
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
为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
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
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
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
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
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
‘鸡惮牺,不详。’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
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
雌尔,秋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
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
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
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
宗庙也。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
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
“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
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
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
晋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
“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
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
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
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
子出嗣,不得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
“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
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
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
“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
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
土,故宜临轩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
岂关太庙?事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
驾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
《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
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
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
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
谓事不可乱。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
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
《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
文。监国之重,居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
不同。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
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
“《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
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
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
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
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
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
求之古礼,未乖周制。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
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
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
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
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
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
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
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
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
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至
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
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
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
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
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
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
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
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
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
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
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奠以大功之
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
‘缌不祭’,盖惟通议。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
‘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
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
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
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
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搜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
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龢议:
“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
以享礿;治兵秋狝,则以祀祊;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
‘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貙刘”。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
牲以鹿麑。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
兼太常丞庾蔚之议:“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龢表晏,讲武教
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
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
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
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闇之内,为亲奉与不?
使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余之弊,于是制为权典。魏、
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
绋而行事。’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
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
不为吉祭。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
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
穆。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袷,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
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
服虽释,纯哀内缠。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祗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
窃谓为允。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
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
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
正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
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
肃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
奉祠之日,谓宜亲执。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
子祭孙止,况伯父之庶母。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
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
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
宣二庙同飨宫,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
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六百
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
之者鲜究。是以六宗之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章皇太后诞神启圣,
礼备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岂得降侔通伦,反遵
常典。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按《礼记》不代祭,爰及
慈母,置辞令有所施。《谷梁》于孙止,别主立祭。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将
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
规,咸留荐祀。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所据《公羊》,只
足坚秉。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谓应同七庙,六代
乃毁。”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领曹郎
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高堂隆议魏文思
后依周姜嫄庙禘袷,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
“按《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
王立七庙,远庙为祧’。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袷乃祭
之。’《王制》曰:‘袷禘。’郑云:‘袷,合也。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
谓之袷。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谓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
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统》曰:
‘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
之外别立为位。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
邈云:‘阴室四殇,不同袷就祭。’此亦其义也。《丧服小记》,‘殇与无后,
从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殇’。郑玄云:‘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
’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
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袷,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
取于袷合食之文。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袷,
又不辨袷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而然耳。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
之议:“按禘小袷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寻袷之为名,虽在合食,而
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
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谓独以袷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晋
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
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丞孙
缅议以为:“袷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为详。窃寻小庙之礼,肇自
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殇,以
证别飨。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且七庙同宫,
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厥祖。既豫袷,则必异庙而祭。愚谓章庙殷荐,推此
可知。”祠部朱膺之议:“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袷,岁俱袷祭之。
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愚意同王
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
盛祠。宫遥袷,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
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着为通典。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上特制
义服,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
国之徽典;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着,祔庙之礼,
宜备彝则。母以子贵,事炳圣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
亏。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
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
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是以犹考别宫,而公
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
与祭,则摄位。’然则宜使有司行其礼事。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
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
参详,龢议为允。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孝武皇帝
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又皇后今月二十
五日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刘
绲议;“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为后,
着于鲁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
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
祀,详寻祝文,宜称皇帝讳。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
理不容备。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
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
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
爵使有司行事。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凡在神只,尚或致恭;况
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寻皇
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语其尊卑,亦
无相见之义。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愚谓孝
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议以愿议为允。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太常丞韩贲
议:“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
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
后不系于祖宗,进退宜毁。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
应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
君可也。’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
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礼,牲币杂用。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
十六年,下礼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自兹而
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
告二庙。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
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
之北墙,最为可据。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
之。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
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
殷主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
而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
董宏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僣差
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
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
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
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着于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
尊也。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
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
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二汉此典
弃矣。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
陵,立庙京师。无前典,非礼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
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
详毁灵立庙,为当它祔与不?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
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则
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付长沙景王庙。”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
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
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郑玄注:‘以其非正,故传曰
子祭孙止。’又云:‘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
父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
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降出皇爱,嗣承徽绪,
光启大蕃,属国为祖。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
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
列祀于庙。”二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
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
“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
衣<巾夹>,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
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
国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
以蔚之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
博士虞龢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苍梧,
三妃未之从。’《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
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
于列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
别宫。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
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龢、
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
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
但入新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
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
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新安王心丧之内,
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
《小记》云:‘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
别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
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
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
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
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
异,宜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
祭。二国以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颜僧道议:“《礼记》云:
‘所祭者亡服则不祭。’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
议:“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
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
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
为须有后之日?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
于制除罢。始封之君,宜存继嗣。皇子追赠,则为始祖。臣不殇君,事着前准,
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通关博议,以爰议
为允。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祭竟,神主
即还新庙。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礼》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龙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
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故教人美报焉。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故
言报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其裔曰柱,佐颛顼为稷官,
主农事,周弃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为稷。
《礼》:“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故国有二社,而稷
亦有二也。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
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礼。”
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
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于上帝也。《谷梁传》曰:‘天子亲耕以供粢
盛。’亲耕,谓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而报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
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
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
社,不自立之于京师也’。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
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
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民而祀,故称天子
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
社,故称太社。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
是也。人间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祭法》又曰:
‘王为群姓立七祀。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
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按
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景侯解
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
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
文。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书召诰》:
‘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则曰,举社以明稷。何独不可
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
有义,而除之无据乎。《周礼》封人‘掌设社纮’。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
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
文也。封人设纮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
帝社之稷。”
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
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太
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
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
京都也。不知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
少长学问,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
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
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佑万邦。
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王畿是保。乃建帝社,以
神地道。明祝惟辰,景福来造。”《礼》,左宗庙,右社稷,历代遵之,故洛京
社稷在庙之右,而江左又然也。吴时宫东门雩门,疑吴社亦在宫东,与其庙同所
也。宋仍旧,无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亲耕籍,此则先农无废享也。其礼无异闻,宜从汉仪。执事告祠
以太牢。晋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仪注亦阙略。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亲
耕,乃立先农坛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外
加埒。去阡陌各二十丈。车驾未到,司空、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
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祠毕,班余胙于奉祠者。旧典先农又常列于郊祭云。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灒妇人,寓氏公主。”祠
用少牢。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躬桑于西郊,祀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
四出陛,陛广五尺。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去帷宫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质
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毕,彻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璋。六年七月,
帝以舟军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礼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礼也。魏元帝咸熙元
年,帝行幸长安,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礼也。晋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
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省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
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只,飨报功德。是以灾厉不作,而风
雨寒暑以时。降逮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着
在经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
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礼,可以阙哉!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
兹事替矣。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旧台选百石吏卒,以奉其职。中兴之际,
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咸和迄今,已复
堕替。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推其糜费,则四人之
蠹。而山川大神,更为简阙,礼俗颓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渐以滋繁。良由
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岳渎之
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人,咸蒙德泽,而神只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
尚矣。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其五岳、四渎宜遵修之
处,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
香,如斯而已。其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渎。”不见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诏奠祭霍山,未审应奉使何官?用
何牲馔?进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议:“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
秩珪璋,义昭联册。但业旷中叶,仪漏典文。寻姬典事继宗伯,汉载持节侍祠,
血祭埋沉,经垂明范,酒脯牢具,悉有详例。又名山着珪币之异,大冢有尝禾之
加。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记传,其可言者也。今皇风缅畅,辉祀通
岳,愚谓宜使以太常持节,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时谷,礼以赤璋纁币。又鬯
人之职,‘凡山川四方用蜃’,则盛酒当以蠡杯,其余器用,无所取说。按郊望
山渎,以质表诚,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准。山川以兆,宜为坛域。”参
议景先议为允。令以兼太常持节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币,器用陶匏,时不复
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献。凡肴馔种数,一依社祭为允。诏可。
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巳,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五月庚
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六月戊子,获澍雨。此雩禜旧典也。太康三年四月、十
年二月,又如之。是后,修之至今。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曰;“昔仲尼资大圣之才,怀帝王之器,当衰周之
末,无受命之运,乃退考五代之礼,修素王之事,因鲁史而制《春秋》,就太师
而正《雅》、《颂》,俾千载之后,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圣以成谋。兹可谓
命世大圣,亿载之师表者也。以遭天下大乱,百祀隳废,旧居之庙,毁而不修,
褒成之后,绝而莫继,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烝尝之位,斯岂所谓崇化报
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命鲁郡修
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晋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
圣亭侯。又昭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明帝太宁三年,诏给事奉圣亭
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亭五代孙继之博塞无度,常以祭直顾进,
替慢不祀。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夺爵。至十九年,又授孔隐之。兄子熙先谋
逆,又失爵。二十八年,更以孔惠云为奉圣侯。后有重疾,失爵。孝武大明二年,
又以孔迈为奉圣侯。迈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讲《论语》通;五年五月,讲《尚书》通;七年十
二月,讲《礼记》通;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祀孔子于辟雍,以颜渊配。晋武帝
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咸宁三年,讲《诗》通;太康三年,讲《论语》
通。元帝太兴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
渊配。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孝
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讲《孝经》
通,释奠国子学,如晋故事。
汉东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门亭发哀。魏时会丧及使者吊祭,用博士杜希议,
皆去玄冠,加以布巾。魏武帝少时,汉太尉桥玄独先礼异焉。故建安中,遣使祠
以太牢。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过梁郡,又以太牢祠之。黄初二年正月,帝校猎
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汉世祖。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车驾行幸江宁,
经司徒刘穆之墓,遣使致祭焉。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经左光禄
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车驾行幸,经司空殷景仁墓,遣使
致祭。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乙酉,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
刘禅景耀六年,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于沔阳。先是所居各请立庙,不许,百
姓遂私祭之。而言事者或以为可立于京师,乃从人意,皆不纳。步兵校尉习隆、
中书侍郎向允等言于禅曰:“昔周人怀邵伯之美,甘棠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
功,铸金以存其象。自汉兴以来,小善小德,而图形立庙者多矣;况亮德范遐迩,
勋盖季世,兴王室之不坏,实斯人是赖。而烝尝止于私门,庙象阙而莫立,百姓
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今若尽从人心,则渎而无典;
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此圣怀所以惟疑也。愚以为宜因近其墓,立之于沔阳,使
属所以时赐祭。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庙。断其私祀,以崇正礼。”于是从
之。何承天曰:“《周礼》:‘凡有功者祭于大烝。’故后代遵之,以元勋配飨。
允等曾不是式,禅又从之,并非礼也。”
汉时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放效,济南尤盛。
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淫祀遂绝。至文帝黄
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
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
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
道论,着于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
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
神不伤人也。故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代信道不笃,
僣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为邪,故魏
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着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
间。”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由是蒋子文祠以下,普皆毁绝。孝武孝建初,
更修起蒋山祠,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
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苏侯骠骑大将
军。四方诸神,咸加爵秩。
汉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鬻’。
方今八月按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饮食。”
按此诏,汉时犹依《月令》施政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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