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书名:元史    作者:宋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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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
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
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
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
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
悛者一百七。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杖一百七。诸
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诸掾
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诸伪造税物杂印,私
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实者,征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知情,
减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
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人擅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诸
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紥,辄自刻印信,伪补署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
杖七十七,发元籍。诸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者,处死。诸盘获伪造印信
之人,同获强盗给赏。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如无太史院历日印信,
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
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职官被差,以疾辄令人代乘驿传而往者,杖
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
过,支过分例来,追征还官。
诸诈称使臣,伪写给驿文字,起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觉察,辄凭
无印信关牒倒给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诸职官诈传上司言语,
擅起驿马者,杖六十七。脱脱禾孙依随擅给驿马者,笞五十七,并解职别叙,记
过;驿官二十七,还职。诸诈称按部官,恐吓官吏者,杖六十七。诸诈称监临长
官署置差遣,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钱物没官。诸诈称奉使所委官,听理民讼
者,杖九十七。诈称随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
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里正、主首、社长
失觉察,并巡捕军兵各笞四十七。捕盗官及镇守巡捕军官各三十七,未获贼徒,
依强盗立限缉捕。买使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断流远。
诸捕获伪钞,赏银五锭,给银不给钞。诸父子同造伪钞者,皆处死。诸父造伪钞,
子听给使,不与父同坐;子造伪钞,父不同造,不与子同坐。诸夫伪造宝钞者,
妻不坐。诸伪造宝钞,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诸伪造宝钞,没其家产,不及其
妻子。诸赦前收藏伪钞,赦后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曾行使而不首者,减一等。
诸伪造钞罪应死者,虽亲老无兼丁,不听上请。诸捕获伪造宝钞之人,虽已身故,
其应得赏钱,仍给其亲属。诸奴婢买使伪钞,其主陈首者,不在理赏之例。诸挑
剜裨辏宝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远。年七十以上者,呈禀
定夺,毋辄听赎。买使者减一等。诸烧造伪银者,徒。诸造卖伪银,买主不知情,
价钱给主,伪银内销,提真银没官,依本犯科罪。诸伪造各仓支发粮筹者,笞五
十七,已支出官粮者,准盗系官钱物科罪。仓官人等有犯者,依监主自盗法,赃
重者从重论。诸冒支官钱,计赃以枉法论,并除名不叙。
诸冒名入仕者,杖六十七,夺所受命,追俸发元籍,会赦不首,笞四十七,
仍追夺之。诸奴受主命冒充职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隐者,八十七。
诸子冒父官居职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革前,革后不出首者,笞四十七,并追
回所受宣敕,及支过俸禄还官。诸边臣,辄以子婿诈称招徕蛮獠,保充土官者,
除名不叙,拘夺所授官。诸军官承袭,伪增年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滥保
官吏,并坐罪。诸职官妄报出身履历者,除名不叙。诸译史、令史,有过不叙。
诈称作阙,别处补用者,笞五十七,罢役不叙。
诸输纳官物,辄增改朱钞者,杖六十七,罢之。诸有司长官,辄以追到盗赃
支使,却虚立给主文案者,虽会赦,解职,降先职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诸
帅府上功文字,诈添有功军人名数,主谋者杖八十七,除名不叙,随从书写者笞
五十七。诸诈以军功受举入仕者,罢之,仍夺所受命。诸擅改已奏官员选目姓名
者,虽会赦,除名发元籍。诸曹吏辄于公版改易年月,图逭罪责者,笞五十七,
罢役别叙,记过。诸哗强之人,辄为人伪增籍面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
门。诸蒙古译史,能辨出诈伪文字二起以上者,减一资升转。
○诉讼
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越诉者
笞五十七。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冤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合回避者,
许赴上司陈之。诸诉讼本争事外,别生余事者,禁。其本争事毕,别诉者听。诸
军民风宪官有罪,各从其所属上司诉之。诸民间杂犯,赴有司陈首者听。诸告言
重事实,轻事虚,免坐;轻事实,重事虚,反坐。诸中外有司,发人家录私书,
辄兴狱讼者,禁之。若本宗事须引用证验者,仍听追照。其构饰傅会,以文致人
罪者,审辨之。除本宗外,余事并勿听理。诸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奴婢告主
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二等。其教令人告事虚应反
坐,或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
属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人辄
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
不在禁例。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
之玷者,并禁止之。诸亲属相告,并同自首。诸妻讦夫恶,比同自首原免。凡夫
有罪,非恶逆重事,妻得相容隐,而辄告讦其夫者,笞四十七。诸妻曾背夫而逃,
被断复诬告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从其夫嫁卖。诸职官同僚相言者,并解职
别叙,记过。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得越诉。诸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
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诸诉官吏受赂不法,径赴
宪司者,不以越诉论。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
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诸职官诬告人枉法赃者,
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诸奴婢诬告其主者处死,本主求免者,职减一等。诸以
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
○斗殴
诸斗殴,以手足击人伤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伤及拔发方寸以上,
四十七。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加一等。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
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杖六十七。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并刃伤、折
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七十七。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体,
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
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一百七。诸诉殴詈,有阑告者勿听,违者究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
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者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诸倡女斗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单衣受
刑。诸殴伤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
并离之。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诸职官殴妻堕
胎者,笞三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注边远一任,妻离之。诸以非理苦
虐未成婚男妇者,笞四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诸舅姑非理陵虐无罪男妇者,
笞四十七,男妇归宗,不追聘财。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
诉于有司。诸蒙古人斫伤他人奴,知罪愿休和者听。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
杖七十七,仍追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诸因斗殴,斫伤人成废
疾者,杖八十七,征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为父还殴致伤者,
征其钞之半。诸豪横辄诬平人为盗,捕其夫妇男女,于私家拷讯监禁,非理陵虐
者,杖一百七,流远。其被害有致残废者,人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诸
职官辄将养男去势,以充阉官进纳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记过,义男归宗。
诸以微故残伤义男肢体废疾者,加凡人折跌肢体一等论,义男归宗,仍征中统钞
五百贯,充养赡之赀。诸尊长辄以微罪刺伤弟侄双目者,与常人同罪,杖一百七,
追征赡养钞二十锭给苦主,免流,识过于门;无罪者,仍流。诸弟虽听其兄之仇,
同谋剜其兄之眼,即以弟为首,各杖一百七,流远,而弟加远。诸卑幼挟仇,辄
刺伤尊长双目成废疾者,杖一百七,流远。诸以刃刺破人两目成笃疾者,杖一百
七,流远,仍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主使者亦如之。诸挟仇伤人之目者,
若一目元损,又伤其一目,与伤两目同论,虽会赦,仍流。诸因争误瞎人一目者,
杖七十七,征中统钞五十两,充医药之赀。
诸脱脱禾孙辄殴伤往来使臣者,笞四十七,解职记过。诸职官辄以他物殴伤
使臣者,杖六十七。诸司属官辄殴本管上司幕官者,笞四十七,解职记过。诸方
镇僚属辄以他物殴伤主帅者,杖六十七,幕官使酒骂长官者,笞四十七,并解职
别叙,记过。诸按部官因争辩,辄殴有司官,有司官还殴者,各笞三十七,解职。
诸监临官挟怨,当厅扯捽属官,属官辄殴之者,笞四十七,解职。诸方面大臣,
不能以正率下,辄与幕属公堂斗争,虽会赦,并罢免记过,赦前无招者还职。诸
职官辄殴伤所监临,以所殴伤法论罪,记过。诸职官殴伤同署长官者,笞五十七,
解见任,降先品一等叙,仍记过名。诸有司长官,辄殴同位正官者,笞三十七,
殴佐贰官者,二十七,并解职记过。诸同僚改除,复以私忿相殴詈者,皆罢其所
受新命。诸在闲职官,辄殴詈本籍在任长官者,杖六十七。诸职官相殴,其官等,
从所伤轻重论罪。诸军官纵酒,因戏而怒,故殴伤有司官者,笞三十七,记过。
诸幕僚因公辄以恶言詈长官者,笞四十七,长官辄还殴者,笞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职官乘醉当街殴伤平人者,笞四十七,记过。诸职官闲居与庶民相殴者,职官
减一等,听罚赎。诸以他物殴伤职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诸小民恃年老殴詈
所属官长者,杖六十七,不听赎。诸恶少无赖辄殴伤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
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
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诸杀人从而加功,无
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
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
七。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诸有司征科急,
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
人者,处死。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诸斗殴杀人者,结案
待报。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诸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诸因閧争,一人误蹂
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诸有人戏调其
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诸殴死应捕杀恶逆
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
减杀人罪三等坐之。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
一百七,全征烧埋银。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诸因戏言相殴,致
伤人命者,杖一百七。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
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
者,与杀常人同。
诸职官以微故殴死齐民者,处死,诸职官受赃,为民所告,辄殴死告者,以
故杀论。诸军官因公乘怒,辄命麾下殴人致死者,杖八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
品一等叙,征烧埋银给苦主,若会赦,仍殿降征银。诸阃帅侵盗系官钱粮,怒吏
发其奸,辄令人殴死者,以故杀论,虽会大赦,仍追夺不叙,倍征烧埋银。诸局
院官辄以微故殴死匠人者,处死。
诸父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诸子不孝,父与弟侄同谋置之死地者,
父不坐,弟侄杖一百七。诸女已嫁,闻女有过,辄杀其女者,笞五十七,追还元
受聘财,给夫别娶。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诸后夫殴死前夫之
子者,处死。诸妻故杀妾子者,杖九十七,从其夫嫁卖。诸男妇虽有过,舅姑辄
加残虐致死者,杖一百七。诸子不孝,父杀其子,因及其妇者,杖七十七,妇元
有妆奁之物,尽归其父母。诸以细故杀其弟者,处死。诸兄以立继之子,主谋杀
其嫡弟者,主谋下手皆处死,其田宅人口财物尽归死者妻子,其子归宗。诸弟先
殴其兄,兄还杀其弟,即兄杀有罪之弟,不以凡人斗杀论。诸因争误殴死异居弟
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之半。诸因争故杀族弟者,与杀常人同。诸妹为尼与人
私,兄闻而谏之,不从,反诟詈扯捽其兄,兄杀之,即兄杀有罪之妹,不以凡人
斗杀论。诸兄殴弟妻,因伤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诸嫂溺死其小姑者,
以故杀论。诸因争殴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杀之者,处死,并征烧
埋银。诸殴死兄弟之子而图其财者,处死。诸夫妇同谋,杀其兄弟之子者,皆处
死。诸尊长误殴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异居者仍征烧埋银。诸以微过辄杀其妻
者,处死。诸因夫妻反目,辄药死其妻者,与故杀常人同。诸妻悖慢其舅姑,其
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诸夫卧疾,妻不侍汤药,又诟詈其舅姑,以伤其夫之
心,夫殴之,邂逅致死者,不坐。诸夫恶妻而爱妾,辄求妻微罪而杀之者,处死。
诸风闻涉疑,故杀定婚妻者,与杀凡人同论。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
去衣受刑。诸舅以无实之罪故杀其甥者,与杀常人同论。诸因争挟仇殴死其婿者,
与杀常人同。
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奴致死者,免罪。诸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
杀之者,减一等。诸殴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诸谋杀已放良奴婢者,与故
杀常人同。诸良人以斗殴杀人奴,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良人戏杀他人
奴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奴殴死其弟,弟亦为同主奴,主乞贷死者
听。诸异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结案。诸地主殴
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醉中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诸奴受本主命,执仇杀人
者,减死流远。诸挟仇杀人会赦,为首下手者不赦,为从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
年,诸以老病杀人者,不以老病免。诸谋故杀人年七十以上,并枷禁归勘结案。
诸两家之子,昏暮奔还,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伤致死者,不坐,仍征钞五十
两给苦主。诸十五以下小儿,过失杀人者,免罪,征烧埋银。诸十五以下小儿,
因争毁伤人致死者,听赎,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瞽者殴人,因伤致死,杖一百七,
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征烧埋银。诸庸医以针药杀人
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诸飏砖石剥邻之果,误伤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烧
埋银。诸军士习射,招箭者不谨,致被伤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烧埋银。诸过误
踏死小儿,杖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诸昏夜驰马,误触人死,杖七十七,征
烧埋银。诸驱车走马,致伤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诸昏夜行车,不知有
人在地,误致轹死者,笞三十七,征烧埋银之半给苦主。诸幼小自相作戏,误伤
致死者,不坐。诸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诸两人作戏争物,一人放手,一人
失势跌死,放者不坐。诸以物戏惊小儿,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烧埋银五
十两。诸以戏与人相逐,致人跌伤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烧埋银给苦主。诸骆驼
在牧,啮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骆驼给苦主。诸驿马在野,啮人而死者,
以其马给苦主,马主别买当役。诸奴故杀其子女,以诬其主者,杖一百七。诸因
争,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诬赖人者,以故杀论。诸后夫置毒饮食,与前夫子女食
而死者,与药死常人同。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诸杀
人无苦主者,免征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并付其妻子,仍为民当差。诸杀有罪之
人,免征烧埋银。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皆凌迟处死,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
均征烧埋银。诸同居相殴而死,及杀人罪未结正而死者,并不征烧埋银。诸杀人
者,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诸斗殴杀人,应
征烧埋银,而犯人贫窭,不能出备,并其余亲属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诸致伤
人命,应征烧埋银者,止征银价中统钞一十锭。诸因争同殴死人,会赦应倍征烧
埋银者,为首致命征中统钞一十锭,为从均征一十锭。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
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诸僧道杀人,烧埋银于常住追征。诸庸作殴伤人命,征
烧埋银,不及庸作之家。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烧埋银;不犯在主
家,烧埋银无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禁令
诸度量权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县正官,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二十
七,三犯别议,仍记过名。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二十日,
再犯别议。诸奏目及官府公文,并用国字,其有袭用畏兀字者,禁之。诸但降诏
旨条画,民间辄刻小本卖于市者,禁之。诸内外应佩符职官,辄以符付其傔从
佩服者,禁之。诸官员朝会,服其朝服,私致敬于人臣者罚。诸随朝文武百官,
朝贺不至者,罚中统钞十贯,失仪者罚中统钞八贯。诸宰相出入,辄敢冲犯者,
罪之。
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余并不禁。谓龙,五爪二角
者。职官一品、二品许服浑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云袖带襕,六
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职事散官从一高。命妇一品至三品服浑金,
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销金并金纱答子。首饰,一品至三品许用金
珠宝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环用珠玉。同籍者,不限
亲疏,期亲虽别籍并出嫁同。车舆并不得用龙凤文,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妆饰、
银螭头、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
素带、青幔。内外有出身考满应入流见役人员,服用与九品同。受各投下令旨钧
旨,有印信见任人员,亦与九品同。庶人惟许服暗花纻丝、丝绸绫罗、毛毳,不
许用赭黄,冒笠不得饰以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样。首饰许用翠花金钗篦各一事,
惟耳环许用金珠碧甸,余并用银。车舆,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诸色目人,除行营
帐外,余并与庶人同。职官致仕与见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者与庶人同。
父祖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妇及子孙与见任同。诸乐人工艺人等
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妆扮之物,不拘上例。皂隶公使人,惟许服绸绢。倡家
出入,止服皂褙,不许乘坐车马。应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违者,
职官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余人笞五十七,违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赏。御赐
之物,不在禁限。诸官员以黄金饰甲者禁之,违者甲匠同罪。诸常人鞍韂,画
虎兔者听,画云龙犀牛者,禁之。诸段匹织造周身大龙者,禁之,胸背小龙者勿
禁。诸市造鞍辔箭镞靴履及诸杂带,用金为饰者,禁之。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纸彩
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
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
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
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
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
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
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
诸岳渎祠庙,辄敢触犯作践者,禁之。诸伏羲、娲皇、尧、舜、禹、汤、后
土等庙,军马使臣敢沮坏者,禁之。诸名山大川寺观祠庙,并前代名人遗迹,敢
拆毁者,禁之。诸改寺为观,改观为寺者,禁之。诸祠庙寺观,模勒御宝圣旨及
诸王令旨者,禁之。
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诸民间丧葬,
以纸为屋室,金银为马,杂彩衣服帷帐者,悉禁之。诸坟墓以砖瓦为屋其上者,
禁之。诸家庙春秋祭祀,辄用公服行礼者,禁之。诸民间祖宗神主,称皇字者,
禁之。诸小民房屋,安置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诸
职官居见任,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污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
毁之。
诸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违者笞
二十七,有官者听赎。其公务急速,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诸有司晓钟未动,
寺观辄鸣钟者,禁之。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后,
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其集众祠祷者,禁之。诸犯夜拒捕,斫伤徼巡者,
杖一百七。
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彻,积水常盈,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
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时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诸遗火延烧
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伤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毁
房舍财畜,公私俱免征偿。烧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诸煎盐草
地,辄纵野火延烧者,杖八十七,因致阙用者,奏取圣裁。邻接管民官,专一关
防禁治。诸纵火围猎,延烧民房舍钱谷者,断罪勒偿,偿未尽而会赦者,免征。
诸故烧太子诸王房舍者,处死。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舍宇大
小,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伤人命,同杀人。其无
人居止空房,并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断罪。因盗取
财物者,同强盗,刺断,并追陪所烧物价;伤人命者,仍征烧埋银。再犯者决配,
役满,徙千里之外。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延燎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
财,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同常人。
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
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
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
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
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
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
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
纠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
人二等论罪。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
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
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诸城郭内外放鸽带铃者,禁之。诸诸王驸
马及诸权贵豪右,侵占山场,阻民樵采者,罪之。诸关讥不严,受财故纵者,罪
之。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风涛将起,贪索渡钱,淹延不渡,以致中
流覆溺,伤害人命者,为首处死,为从减一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
发元籍。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禁之。诸色目僧尼女冠,辄入民家强
行抄化者,禁之。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
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诸军
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
十七,并记过。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诸阴阳家伪造图谶,
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在寺观者,罪
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诸妄言禁书者,徒。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
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诸阴阳法师,辄入诸
王公主驸马家者,禁之。诸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凡异端之术,惑乱人听,希求
仕进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写匿名文书,所言重者处死,轻者流,没其妻子,与捕获人充赏。事主自
获者不赏。诸写匿名文字,讦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诸投匿名文字于
人家,胁取钱物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见匿名文书,非随时败获者,即与烧
毁;辄以闻官者,减犯人二等论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讦人罪者,
如所讦论。
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
禁治之。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钹、倒花钱、击鱼鼓,惑人集众,以卖伪药者,
禁之,违者重罪之。诸弃本逐末,习用角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
十七。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
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
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
纵令攀指平人,及在前同赌人,罪及官吏。赌饮食者,不坐。诸赌博钱物,同赌
之人自首者,勿论。诸赌博,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赃证明白者,即以本法
科论,不以展转攀指革拨。
诸故纵牛马食践田禾者,禁之。诸所在镇守蒙古、汉军,各立营所。无故辄
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纵头匹食践田禾桑果,罪及主将。诸藩王无都省文书,辄
于各处征收差发,强取饮食草料,为民害者,禁之。
诸有虎豹为害之处,有司严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中不应捕之人,
自能设机捕获者,皮肉不须纳官,就以充赏。诸职官违例放鹰,追夺当日所服用
鞍马衣物没官。诸所拨各官围猎山场,并毋禁民樵采,违者治之。诸年谷不登,
人民愁困,诸王达官应出围猎者,并禁止之。诸田禾未收,毋纵围猎,于迤北不
耕种之地围猎者听。诸军人受财,伪造火印,将所管官马盗换与人者,杖九十七,
追赃没官。诸年谷不登,百姓饥乏,遇禁地野兽,搏而食之者,毋辄没入。诸打
捕鹰坊官,以合进御膳野物卖价自私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舟车之靡、
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锡贡不得擅进。
诸阑遗人口到监,即移所称籍贯,召主识认。半年之上无主识认者,匹配为
户,付有司当差。残疾老病,给以文引,而纵遣之。头匹有主识认者,征还已有
草料价钱,然后给主;无主识认,则籍其毛齿而收养之。诸阑遗奴婢,私相配合,
虽生育子女,有主识认者,各归其主,无本主者官与收系。诸隐藏阑遗鹰犬者,
笞三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其收拾阑遗鹰犬之人,因以为民害者,罪之。
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己
地内者即同业主。得古器珍宝之物者,闻官进献,约量给价,若有诈伪隐匿,断
罪追没。
诸监临官辄举贷于民者,取与俱罪之。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
息,有辄取赢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
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
违例取息者,禁之。
诸关厢店户,居停各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
得容止,违者罪之。诸官户行钱商船,辄竖旗号,置弓箭锣鼓,揭钱主衙门职名,
往来江河者,禁之。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
治。诸投下并其余有印信衙门,并不得滥给文引。
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卖买,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不曾伤人者,
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术,制合伪药,于市井贷
卖者,禁之。
诸下海使臣及舶商,辄以中国生口、宝货、戎器、马匹遗外番者,从廉访司
察之。诸商贾收买金银下番者,禁之,违者罪之。诸海滨豪民,辄与番商交通贸
易铜钱下海者,杖一百七。
诸倡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以上于中书省。有未生
堕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之。诸倡妓之家,辄买良人为倡,而有司不审,滥
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
○杂犯
诸斗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诸职官因公失口乱言者,笞二十七。诸
快意中或酒后及害风狂疾,失口乱言,别无情理者,免罪。
诸恶少无赖,结聚朋党,陵轹善良,故行斗争,相与罗织者,与木偶连锁,
巡行街衢,得后犯人代之,然后决遣。诸恶少白昼持刀剑于都市中,欲杀本部官
长者,杖九十七。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红泥粉
壁识过其门,免徒。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
粉壁添录过名。
诸豪右权移官府,威行乡井,淫暴贪虐,累犯不悛者,徙远恶之地屯种。诸
频犯过恶,累断不改者,流远。诸凶人残害良善,强将男子去势,绝灭人后,幸
获生免者,杖一百七,流远。诸贵势之家,奴隶有犯,辄私置铁枷,钉项禁锢,
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诸获逃奴,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诸无故擅刺
其奴者,杖六十七。诸啰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诸失盗,捕盗官不立限捕盗,却令他户陪偿事主财物者,罚俸两月,仍立限
追捕。诸强盗杀人,三限不获,会赦,捕盗官合得罪罚革拨,仍令捕盗,任满不
获,解由内通行开写,依例黜降。诸他境盗入境逃藏,捕盗官辄分彼疆此界,不
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处死;未出禁者杖一
百七,发已拟流所。诸解发囚徒,经过州县止宿,不寄收牢房,辄于逆旅监系,
以致脱监在逃者,长押官笞二十七,还役;防送官四十七,记过。诸囚徒反狱而
逃,主守减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减主守四等。随时捉获及半以上者,罚俸一月。
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人、社长、坊里正知
不首捕者,笞三十七;关讥应捕人受赃脱放者,以枉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影
蔽,及投下冒收为户者,依藏匿论,自首者免罪。诸告获逃奴者,于所将财物内,
三分取一,付告获人充赏。诸逃奴拒捕,不曾致伤人命者,仗一百七。
○恤刑
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参杂。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
牢官尽其诚。诸在禁囚徒,无亲属供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日给仓米一升,
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其饥寒而衣粮
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诸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夜
支清油一斤。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鼠耗粮内放支囚粮。诸在禁无家属囚
徒,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披盖,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诸狱讼,
有必听候归对之人,召保知在,如无保识,有司给粮养济,勿寄养于民家。诸流
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之,疾愈随时发遣。诸狱医,囚之司命,
必试而后用之,若有弗称,坐掌医及提调官之罪。诸狱囚病至二分,申报渐增至
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者,究之。诸狱囚有病,主司
验实,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杻,听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
侍。犯恶逆以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给医药而已。诸有司,在禁囚徒饥
寒,衣食不时,病不督医看候,不脱枷杻,不令亲人入侍,一岁之内死至十人
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职别叙,记过。
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
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入侍。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
许陈请奏裁。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每笞杖一,罚
中统钞一贯。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
○平反
诸官吏平反冤狱,应赏者,从有司保勘,廉访司体覆,而后议之。其有冒滥
不实者,罪及保勘体覆官吏。诸路府军民长官,因收捕反叛,辄罗织平民,强奸
室女,杀虏人口财产,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冤,正犯人之罪,归其俘
虏,活其死命者,于本官上优升一等迁用。凡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升等同。
诸职官能平反冤狱一起之上,与减一资。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狱者,于各道宣
慰司部令史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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